2024年4月5日,泰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辦公室(OCPB)發(fā)布了一項公告,將電動獨輪車指定為標簽控制產品。
標簽控制產品必須包含一個標簽,該標簽要用泰語或附有泰語的外語明確說明、數(shù)字或標記,以解釋標簽內容。然而,標簽要求不適用于為出口而制造且不在泰國銷售的標簽控制產品。根據(jù)第4條,標簽必須以顯眼的方式標記,并包含以下信息:
- 產品名稱和類型;
- 注冊為制造商的名稱或商標;
- 注冊為進口商的名稱或商標;
- 制造國;
- 制造商或進口商的地址;
- 產品尺寸、體積和重量;
- 激光組件的技術規(guī)格;
- 使用方法;
- 使用或儲存說明;
- 預防性警告、禁忌等;
- 產品說明、手冊等;
- 制造日期(日、月、年);
- 泰銖和其他貨幣的產品價格。
公告規(guī)定了標簽內容的字體大小和設計要求。
如果第3條和第4條中指定的標簽沒有完全顯示,則必須將標簽標記在產品包裝、容器或隨產品附帶的任何文件或手冊上。
轉載鏈接:http://www.tbtguide.com/c/mypt/gwxw/55413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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