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美國 |
| 2. | 負責機構:衛(wèi)生及公共服務部(HHS)食品藥品管理局(FDA)[1090]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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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經(jīng)顱微電流刺激儀(CES)設備。醫(yī)療設備。
ICS:[{"uid":"11.040"}] HS:[] |
| 5. |
通報標題:神經(jīng)科設備;重新分類用于治療失眠癥和/或焦慮癥的經(jīng)顱微電流刺激儀;用于治療抑郁癥的經(jīng)顱微電流刺激儀上市前核準要求生效日期。頁數(shù):12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 食品藥品管理局(FDA)現(xiàn)頒布行政命令提案,重新分類用于治療失眠癥和/或焦慮癥的經(jīng)顱微電流刺激儀(CES)設備,從修訂前的III類設備分類為須經(jīng)上市前通報的II類設備(特別控制),要求用于治療抑郁癥的CES設備提交上市前核準申請(PMA)。FDA基于涉及該設備的新信息提出依照聯(lián)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D&C法案)重新分類用于治療失眠癥和/或焦慮癥的CES設備。本措施提案執(zhí)行某些法定要求。FDA還通過將CES確定為治療精神疾病不誘發(fā)患者頭部癲癇的使用電流處方設備澄清了本命令提案中的CES設備身份。這種澄清將CES與電休克治療(ECT)區(qū)別開來。 |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類健康安全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16/04/21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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