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2日,歐盟官方公報發(fā)布(EU)2016/1005,對REACH附錄17第6條款石棉纖維進行修定,禁止制造、投放市場和使用石棉纖維及故意添加石棉纖維的物品和混合物,但是對現(xiàn)有電解設備的含有溫石棉的隔膜給予了豁免,包括允許用于制造和維護該類隔膜的溫石棉纖維投放市場和使用。本法規(guī)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20天后生效。
根據(jù)(EU)2016/1005,附件17第6條款中的第2列第1段修改內(nèi)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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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石棉纖維: (a)青石棉 CAS號12001-28-4 (b)鐵石棉 CAS號12172-73-5 (c)直閃石 CAS號?77536-67-5 (d)陽起石 CAS號77536-66-6 (e)透閃石 CAS號77536-66-4 (f)溫石棉 CAS號12001-29-5,132207-32-0 |
1.???????禁止制造,投放市場和使用這些纖維及制品以及含有有意添加此類纖維的混合物。 根據(jù)本版本的生效條款,在2016年7月13日前還在使用的含有溫石棉的隔膜電解設備已經(jīng)被成員國豁免,假設該類用途已按照歐盟議會和理事會指令2010/75/EU的許可條件執(zhí)行,則在2025年7月1日前,第1段不適用于含有溫石棉的電解設備隔膜或?qū)iT用于維護該類隔膜的溫石棉。 受益于該豁免條款的所有下游用戶,應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安裝了相關電解設備的成員國提交一份報告,報告內(nèi)容應說明根據(jù)豁免用于隔膜的溫石棉的數(shù)量。成員國向歐盟委員會遞送報告副本。 同時,為保護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成員國要求下游用戶監(jiān)測空氣中的溫石棉,監(jiān)測結果也應在報告中體現(xià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