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農林水產省曾在2004年6月18日通過WTO/TBT委員會向WTO各成員散發(fā)了一項TBT通報(通報號為:G/TBT/N/JPN/123),通報法規(guī)是“加工食品的質量標簽標準修正案概要”。該法規(guī)要求加工食品必須標注其主要成分的原產地。該通報的法規(guī)于2004年9月批準。當時,通報表格內涉及的產品范圍,日本只提及“加工食品”,并未明確說明涉及加工食品的具體品種。
最近,我們從日本一些政府網站上獲知,從2006年10月2日開始,需要標注材料原產地的加工食品范圍確定為20個品種。從最新的規(guī)定內容看出,該規(guī)定過渡期2年,2004年9月批準后,到200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實質上,2004年日本通報的這一JAS法規(guī)修正案,將需要標注產品的范圍進行了擴充,規(guī)定范圍擴大到了加工程度低、接近生鮮食品的加工食品。這一消息,一經證實,國內的有關機構和部門,都給予了足夠的重視。
在此之前,日本規(guī)定的需要標注主要原材料原產地的加工食品為8個品種,即:農產品腌制類產品、鰻魚加工品、鰻魚薄片、蔬菜冷凍食品、干燥裙帶菜、鹽漬裙帶菜、咸干魚類、鹽漬魚類。2006年10月新規(guī)定生效后,對前4個品種,繼續(xù)執(zhí)行以往規(guī)定;后4個品種,則廢除個別規(guī)定,并調整品種便于統(tǒng)一。
新規(guī)定統(tǒng)一要求的20種加工食品,明確為農產畜產水產品加工食品,其主要原材料需要標注原產地。主要原材料是指,在原材料中所占重量比例超過50%的原材料。20種加工食品具體分4類:農產品加工食品8個品種、畜產品加工食品5個品種、水產品加工食品6個品種、其他類1個品種。各種類的詳細品名,請見本文的附件。
日本新規(guī)定在“標識的方法”中提出,當加工食品原料為進口產品時,應標注“原產國的國名”。對于水產品,當原料是進口水產品時,在原產國國名上并列寫出水域的名稱。
當原材料為日本國產材料時,要標注“本國國產”,根據不同條件, 也有可能采用這樣的標識:
農產品 都道府縣名稱以外的眾所周知的地名
畜產品 隸屬于主要飼養(yǎng)地都道府縣名稱以外的眾所周知的地名
水產品 作業(yè)(包括采摘及捕撈)水域的名稱、卸貨港名稱、卸貨港或主要養(yǎng)殖場所屬都道府縣名稱以外的眾所周知的地名。
2個國家以上的產品混用時,以在原料中重量所占比例,按從多到少的順序排列記載原產國名稱。3個國家以上的產品混用時,以在原料中重量所占比例, 按從多到少的順序排列記載2個以上的原產國名稱。其他原產地可表述為「其他」。
由于日本這一規(guī)定涉及的加工食品種類多,而我國與日本在農產、畜產、水產方面的加工貿易往來較多。這樣的規(guī)定難免會對相關領域的貨物貿易產生一定的影響。筆者在此提醒相關企業(yè)和機構密切關注該法規(guī)的動向。同時,建議在對日出口中出現類似問題的企業(yè),能及時向有關部門、機構反映,求得咨詢。
來源:中國技術性貿易措施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