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3日,新加坡國家環(huán)境署發(fā)布G/TBT/N/SGP/8號通報,修訂進口至新加坡的新機動車輛排氣噪聲標準。
按要求,自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進口至新加坡的新機動車輛必須符合下面規(guī)定的排氣噪聲標準。修訂標準基于目前日本及歐洲執(zhí)行的標準,即1997年6月17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兩輪或三輪摩托車組件和特性參數(shù)的指令97/24/EC;經(jīng)指令92/97/EEC和1996年3月27日委員會指令96/20/EC修訂的1970年2月6日歐洲理事會指令70/157/EEC;經(jīng)2000年2月21日日本運輸省法令No.5和1996年12月20日法令No.66修訂的道路車輛安全法第30條和65條。
車輛種類:排氣管開口為0.5米的車輛噪聲級別,分貝(A)
a.摩托車(帶或不帶跨斗)、小輪摩托車或沖撞車(trivan):94;
b.轎車、出租車或旅行車(無論是客車還是客貨兩用車):96,100(后置發(fā)動機);
c.總重不超過3.5噸的貨車或公共汽車:97;
d.總重超過3.5噸的貨車或公共汽車:99。
該通報將于2010年10月1日批準并生效,通報評議截止日期自通報之日起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