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于近日表示,來自中國以及香港的聚酰胺或三聚氰胺甲醛樹脂制的餐具進口至歐盟時,必須攜帶有相關聲明,證明其產(chǎn)品符合歐盟關于初級芳香胺(PAAs)以及甲醛的限制規(guī)定。該要求擬于2011年7月1日生效。
2010年11月, 歐盟食品安全及動物健康常任委員會(SCoFCAH)投票通過了立法提案,加強對進口自中國以及香港的,由聚酰胺和三聚氰胺制成的塑料餐具的進口檢驗。1.根據(jù)歐盟委員會2010年11月的文件,這類產(chǎn)品的進口商必須向主管部門提交貨物相關聲明,填妥證明,確認其產(chǎn)品符合歐盟PAAs和甲醛限制(Directive 2002/72/EC)。2.該聲明必須使用官方語言,或采用該進口會員國的官方語言。聲明還必須附有實驗室檢測報告,顯示分析結果如下:聚酰胺餐具中所含的PAAs并未超過規(guī)定的0.01 mg/kg的限制;三聚氰胺餐具所釋放的甲醛含量不超過15mg/kg.
作為新管制措施的一部分,同時要求進口商或其代表在產(chǎn)品進入歐盟兩個工作日前通知主管當局,告知預到達日期和時間。
主管部門在貨物到達口岸時應該做到:1.在到達的兩個工作日內檢查貨物的相關文件;2.進行確認和檢查,抽取10%的貨物進行實驗室分析。
根據(jù)歐盟委員會文件,該條例將在官方公報上公布的二十天后生效,預計于2011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