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韓國發(fā)布G/TBT/N/KOR/358號通報:修訂對在《電器安全控制法案》范圍內產生臭氧的電器的要求。K60335-1(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V安全V第1部分:通用要求)將修訂如下:
1. *為了在產品和用戶手冊中顯示下面擬議的標志,規(guī)定了在《電器安全控制法案》范圍內產生臭氧的電器新的標簽要求;
2. 與產生臭氧的產品區(qū)域的安全距離;
3. 警告用戶的聲明“在使用該電器期間或之后打開窗戶,讓新鮮空氣進來”,以便降低臭氧;
4. 聲明“不要在狹小及其它密封的空間使用該電器”;
5. 對于具有捕捉、殺菌,以及其它類似功能,并且生產僅供訓練使用該產品的專家用的產生臭氧的電器;
6. 臭氧產生率(g/hr);
7. 適用于受過良好訓練專家的關于穿著防護服和裝備的安全警告和指南
8. *增加了關于臭氧限值(百分比)的安全要求;
9. 對于提供一小時以下運行時間的電器:1X10-5;
10.對于提供一小時以上運行時間的電器:5X10-6;
該通報的擬批準日期和擬生效日期為2013年5月1日,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自通報日期起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