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電磁場 (electromagnetic fields, EMF) 對人體會造成頭暈、嘔吐、罹患兒童白血病、成人惡性腦瘤、肌萎縮側索硬化癥、喪失生育功能、癌癥等,嚴重危害著人類的健康。所以在照明領域,為保護暴露其中的人體頭部和軀干的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組織,減少其對人身造成的影響,需建立一個評價在照明設備周圍空間電磁場的合理方法。為此,歐盟針對燈具產(chǎn)品也提出了EMF的要求,2010年11月1日,CEN發(fā)布了有關照明設備對有關人體電磁照射的評定的標準EN 62493: 2010?!?BR> 該標準提出了燈具對人體的電磁輻射的評估要求,標準中規(guī)定的需要進行EMF評估的照明設備包括:
l 以照明為目的、具有產(chǎn)生和分配光的基本功能、并打算連接到低壓供電網(wǎng)絡上或者用電池工作的所有室內(nèi)和室外照明設備;
l 一般照明設備指所有工業(yè)、住宅、公共場所和街道照明設備;
l 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設備;
l 用于照明設備的獨立附件。
標準不適用于:
l 航空器和機場使用的照明設備;
l 道路機動車輛的照明設備(除公共交通工具乘客車廂內(nèi)的照明設備外);
l 農(nóng)用照明設備;
l 船上照明設備;
l 復印機、投影儀等使用的照明設備;
l 在其它IEC標準或CISPR標準中明確規(guī)定的無線電頻率范圍內(nèi)的電磁兼容要求的器具。
l 所有的照明設備的內(nèi)置部件不在本標準之列,例如:內(nèi)置電子變壓器、內(nèi)置電子鎮(zhèn)流器等。
標準適用產(chǎn)品范圍與EN 55015/A2:2009類似,覆蓋了大部分燈具產(chǎn)品,具體提出四個方面的電磁輻射限制要求:
l 電源端騷擾電壓(20 kHz~30 MHz)
l 輻射場磁場分量(100 kHz~30 MHz)
l 輻射場電場分量(30MHz~300 MHz)
l 頻率范圍內(nèi)電場感應電流密度(20 kHz~10 MHz)
其中前三項要求已完全被EN 55015/A2:2009覆蓋,EN 55015/A2:2009為燈具申請CE/EMC時的主要適用標準之一,這表示現(xiàn)階段如果廠家在申請CE/EMC的同時申請EN 62493:2010的認證,將能大幅減少測試費用得到更具性價比的產(chǎn)品認證許可。而對于新增的電場感應電流密度限制,EN 62493:2010給出了測試方法和設備要求。
目前,EN 62493:2010已進入過渡期。在2012年2月26日發(fā)布的OJ公報(OJ C 061 of 29/02/2012 )將EN 62493:2010納入了LVD指令的協(xié)調(diào)標準清單,其執(zhí)行日期為2013年2月1日。為了降低市場風險,生產(chǎn)廠家宜盡早進行測試評估。
公告: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12:061:0056:0148: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