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4日,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以及瑞典等五個歐盟成員國以及非成員國挪威就《化學品注冊、評估及許可規(guī)例》(簡稱REACH規(guī)例)內甚具爭議性的條款發(fā)出指引文件。
REACH規(guī)例第7.2及第33條規(guī)定,制品生產商及供應商有責任通報,以及向制品接收者或消費者提供制品的安全資料。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的指引訂明,每當候選清單納入某種高度關注物質(SVHC),通報及提供資料的責任隨即產生。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發(fā)出的指引已獲歐洲委員會確認,適用于整個歐盟。據(jù)指引解釋,候選清單內高度關注物質,在制品不同部件(例如筆記本電腦的底盤與變壓器)的濃度各異。根據(jù)REACH規(guī)例第7.2條及第33條,以整件制品的重量計算,如高度關注物質的平均濃度超出0.1%,便須通報及提供安全資料。
不過,上文提及的國家和奧地利并不同意這項詮釋。這些國家的詮釋是以整件復雜制品內的每一件簡單物件計算,以按重量計濃度超出0.1%作為通報及提供安全資料的門檻。
無疑,這些國家的規(guī)定大大加重了供應商的負擔,他們必須檢查及紀錄每件預備作組裝用的物件是否含有高度關注物質。若復雜制品包括數(shù)以百計甚至千計的細小物件,供應商的檢測負擔勢必沉重。
法國生態(tài)及永續(xù)發(fā)展部認為,只要物體符合REACH規(guī)例對「物件」的定義,便可以被當作物件,而制品可以由一件或以上物體組成。以進口皮帶為例,皮帶由皮革帶及金屬扣組成,因此必須計算每件組件的高度關注物質濃度。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預期,由于意見分歧,企業(yè)將會面對兩套不同的執(zhí)法標準。瑞典化學品管理局在網(wǎng)站內發(fā)表的聲明指出,上述6個國家一致認為,若企業(yè)遵守這些國家訂立的指引,便能符合整個歐盟/歐洲經濟區(qū)市場的規(guī)定。
指引表明,無論物件是分拆出售或是包括在組裝制品內,若物件所含的候選清單物質濃度超過0.1%,供應商便須向消費者提供安全資料。另一方面,根據(jù)歐洲化學品管理局的詮釋,即使制品物件所含的候選清單物質濃度遠超出0.1%,只要制品其余部分夠重,計算出來的平均濃度便可能低于門檻,換言之,毋須向消費者提供資料。含鄰苯二甲酸酯的單車手柄便是一例。
新指引亦承認,由于候選清單物質的數(shù)目眾多,亦不斷增加,計算制品內每件組裝零件的候選清單物質濃度,將會為供應商帶來沉重負擔。
不過,指引稱,特定物質往往或只會在某些物料中使用,例如塑料,這些物料亦只會在若干類物件中使用。因此,指引建議利用「機率為本方法」減輕負擔?!笝C率為本方法」首先以物件使用的物料,評估含有候選清單物質的可能性。例如:單車手柄可能含有經常用于塑料的軟化劑。經評估后,供應商只需要針對目標物件及物質,便可以增加找出候選清單物質的機會。
指引列出多種制品的例子,以及0.1%濃度限制的適用方法。這些例子包括塑料庭園家具和其他家具、單車、印花T恤、電子制品以及廚具。指引內容載于以下網(wǎng)址:
總括而言,假如制品含有候選清單高度關注物質,其濃度按重量計超過0.1%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和某些歐盟成員國對此0.1%門檻的詮釋有別),供應商便須履行以下責任:
REACH規(guī)例第33.2條列明,制品供應商必須向接收者提供足夠資料,讓接收者安全使用制品。這些資料至少包括物質名稱,供應商亦必須應消費者要求提供相同資料(需要在提出要求后45日內免費向消費者提供)。當某種物質被納入候選清單,供應商即須履行第33條的責任。
如每名生產商或進口商每年生產或進口的制品中,高度關注物質超過1公噸,必須在高度關注物質納入候選清單后6個月內,由歐盟生產商或進口商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通報。如生產商或進口商可以保證制品在正?;蚝侠砜深A見的條件下使用,并不會接觸人體或曝露于環(huán)境中,或是該物質已經注冊,便可以豁免REACH規(guī)例第7.3條的通報規(guī)定。
現(xiàn)時,候選清單內共有144種高度關注物質,詳情載于以下網(wǎng)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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