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官方公報》于2014年4月17日刊登第2014/58/EU號指令,設立煙火制品追溯制度,以便識別煙火制品的生產商,為消費者提供較大的安全保障。
追溯制度適用于所有進口到歐盟的煙火制品,其中包括煙花、舞臺及劇場用煙火物品,以及汽車用煙火物品,例如氣袋內的氣體產生器。歐盟根據第2007/23/EC號指令第18(2)(a)條的規(guī)定,設立上述追溯制度。這個制度包括注冊號碼以及歐盟層面的登記手續(xù)。
首先,注冊號碼必須包含EC類檢查證書認可簽發(fā)機構的4位識別數字(XXXX),這個識別數字由歐洲委員會編配予該認可機構。其次,注冊號碼必須包含該煙火制品的兩位分類編碼(YY),有關規(guī)定載于第2007/23/EC號指令第3條 。產品分類須由生產商根據用途、目的、危險程度及噪音水平來判斷。最后,注冊號碼必須包含上述認可機構使用的處理號碼(ZZZZ…)。因此,整個注冊號碼的結構必須是「XXXX-YY-ZZZZ…」。認可機構必須保存一份登記冊,記錄所有由其簽發(fā)EC類檢查證書的煙火制品。根據第2014/58/EU號指令附件,登記冊至少須載有以下資料:注冊號碼、有關證書的簽發(fā)日期、生產商名稱、產品類別及次級類別、生產階段的合格組別及認可簽發(fā)機構名稱。認可簽發(fā)機構必須保存該等注冊資料至少10年。登記冊須定期更新,并讓公眾通過互聯網獲取冊內資料。
根據第2014/58/EU號指令,煙火制品生產商及進口商亦須為其生產或進口的煙火制品保存一份記錄,資料包括注冊號碼、商標名稱、一般類別及次級類別,以及制造地點。煙火制品投放市場后,生產商及進口商須保存該等記錄至少10年。假如生產商或進口商停止其業(yè)務活動,上述記錄必須交由主管當局保管。若歐盟成員國提出合理要求,生產商或進口商亦須把記錄轉交主管當局及市場監(jiān)察部門。
歐盟于2013年6月 28日刊登第2013/29/EU號指令,亦即第2007/23/EC號指令的修訂版。該指令旨在收緊在歐盟市場發(fā)售的煙火制品的安全規(guī)例。歐盟采納修訂指令,為數個不同界別的產品建立一套共同的產品規(guī)例,可以避免這些產品的生產及進口規(guī)定出現重疊或抵觸,亦有助降低煙火制品生產商及進口商的守規(guī)成本。為提高煙火制品的安全程度,修訂指令規(guī)定產品須貼附更清晰的標簽及使用說明。標簽及使用說明必須以銷售該產品的歐盟成員國語文列出。符合這些新安全規(guī)例的產品將貼附CE標記,顯示該產品達到修訂指令的所有要求。修訂指令并要求生產商在產品上標明生產商名稱、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以及可以聯絡到該生產商的郵址。若不能在產品上顯示這些資料,可以在產品的包裝上列明,或于產品的隨附文件中列出。
修訂指令由2015年7月1日起實施。至于關于追溯制度的第2014/58/EU號指令,成員國最遲須于2015年4月30日前轉換為國家法例。采納追溯制度規(guī)例的國家法例,必須自2016年10月17日起實施。
更多詳情參見: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歐盟商情快訊/歐盟通過新指令設立煙火制品追溯制度/baeu/sc/1/1X2ZT68A/1X09XM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