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9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應印度國內企業(yè)Laxmi Organics Industries Limited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芳香族化合物或雜環(huán)化合物的乙酰乙酰基衍生物(Aceto Acetyl Derivatives of aromatic or hetrocyclic compounds)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涉案產品的印度海關編碼為29242920、29242990和29242930。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12個月),損害調查期為2022年至2023年、2023年至2024年、2024年至2025年以及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利益相關方應于立案之日起37天內通過以下鏈接https://setu.dgtr.gov.in向調查機關提交相關信息。
2020年8月21日,印度商工部發(fā)布公告稱,應印度國內企業(yè)Laxmi Organics Industries Limited申請,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芳香族化合物或雜環(huán)化合物的乙酰乙?;苌飭臃磧A銷調查。2021年8月19日,印度商工部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2021年10月14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fā)布通報第60/2021-Customs(ADD)號稱,決定自通報發(fā)布于官方公報起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芳香族化合物或雜環(huán)化合物的乙酰乙酰基衍生物基于到岸價(CIF)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生產商青島海灣精細化工有限公司(Qingdao Haiwan Specialty Chemicals Co., Ltd.)為24.79%,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Nantong Acetic Acid Chemical Co., Ltd.)為26.64%、其他生產商為44.90%。措施有效期為5年,至2026年10月13日終止。該措施不適用以下產品:乙酰乙酰苯胺(AAA)、2',4'-二甲基乙?;阴1桨罚ˋAMX)、乙酰基乙酰鄰甲氧基苯胺(AAOA)、乙酰乙酰鄰甲基苯胺(AAOT)、乙酰乙酰鄰氯苯胺(AAOCA)。
原文:https://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2026-03/English%20Arylide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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