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政府公告發(fā)布,向泰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遞交的有害物質的信息必須包括根據GHS第三修訂版進行的分類數據。泰國最初引入相關要求是在2012年,但僅針對于向工業(yè)部(DIW)通報的有害物質。
泰國通過其有害物質法案(HSA)對這部分物質進行管理,而從現在開始,超過1噸/年有害物質或混合物的生產商和進出口商必須向FDA提交包含GHS危害分類、標簽和SDS的通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