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8日,據韓媒報道,韓國于6月18日發(fā)布了《農水產品的原產地標示相關法律實施令》部分修改單,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如下:
1.今后,按照《食品等的標示、廣告相關法律》的標示標準,不需要標示原材料名稱等產品可以豁免農產品和水產品原料的原產地標示。
2.在集體食堂和普通餐飲店等中,羊肉和山羊肉要區(qū)分原產地標示。
3.根據《電商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郵購的范圍,是指已進行申報的郵購商或利用郵購中介經營的網絡購物中心進行銷售的銷售商。
4.農林畜產食品部、海洋水產部、海關或市、道為了對原產地標示對象農產品或其加工品的自我抽檢計劃推進情況進行調查評估時,以自我計劃目標達成程度、執(zhí)行效率、人力財力使用的合適性為中心進行評估;同時,為了提高原產地調查工作的效率,農林畜產食品部和海洋水產部可構建、運營原產地標示調查資料綜合管理系統(tǒng)。
該修改單將于7月1日實施。但就羊肉和山羊肉原產地區(qū)分標示,相關餐飲店或集體食堂經營者可以在2020年6月30日前按照以往規(guī)定標示原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