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泰國 |
| 2. | 負責機構:食品藥品管理局(泰國FDA)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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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新穎食品。
ICS:[{"uid":"67.020"}] HS:[] |
| 5. |
通報標題:公共衛(wèi)生部(MOPH)通報草案“新穎食品”。頁數:5 使用語言:泰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 公共衛(wèi)生部(MOPH)考慮到了從未作為食品用于消費或作為食品成分使用的新穎成分及以前從未用于食品生產的新穎工藝。因此,頒布MOPH 通報“新穎食品”,提供保護消費者的風險評估措施如下: ?第1條-本通報中的新穎食品指: (1)基于科學或可靠證據作為食品或食品成分大量用于人類消費少于15年的物體; (2)作為目前未使用的生產工藝適用的食品或食品成分的物體,該工藝可導致此類 食品產生影響營養(yǎng)價值、代謝或有害物質等級的成分或結構重大變化; (3)包含(1)或(2)之一作為成分的食品。 然而,通過某些轉基因/基因工程技術獲得的食品添加劑和食品不包括在本通報之內。 ?第2條-新穎食品在使用前在提交標簽至食品藥品管理局(FDA)核準前應評估安全性。 ?第3條-為評估此類新穎食品的安全性,F(xiàn)DA認可的風險評估中心的安全評估結果及本通報附錄中規(guī)定的其它相關信息應提交到FDA。 附錄要求的新穎食品信息和科學數據包括一般信息,規(guī)范,使用歷史,生產工藝,分析方法,建議用量或使用指導,由吸收、分布、代謝、排泄(ADME)構成的毒理學信息和動物和/或人類毒理學研究,及營養(yǎng)信息。 ?第4條-新穎食品應包括FDA批準的使用規(guī)范和條件。 ?第5條-新穎食品的生產商和進口商應遵守本通報,特別是關于此類新穎食品的通報和相關規(guī)定。 ?第6條-新穎食品的標簽應符合公共衛(wèi)生部(MOPH)通報No. 367 B.E. 2557 (2014) “預包裝食品標簽”,除第4條第9款以外應分別顯示生產日期的日、月和年和消費有效期的日、月和年,并且視情況結合“生產日期”、“有效日期”或“消費日期”聲明。此外,應在標簽上表達下列信息: (1)活性成分名稱(如可能); (2)使用說明或使用條件,如食品類型或類別及最大許可使用等級。 ?第7條-本通報不適用出口的新穎食品。 ?第8條-本通報不適用于在本通報生效前允許生產或進口的新穎食品的生產商或進口商。 ?第9條-本通報在官方公報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
| 7. | 目的和理由:消費者保護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在官方公報上通報之后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之后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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