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印度尼西亞 |
| 2. | 負責機構:印尼通信與信息技術部郵政及信息和通信技術(ICT)資源和裝備總局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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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IT產品。
ICS:[{"uid":"35.020"}] HS:[] |
| 5. |
通報標題:通信與信息技術部關于長期演進技術電信設備技術要求的法規(guī)No.27/2015。頁數(shù):31 使用語言:印尼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 ?本法規(guī)規(guī)定在印尼生產、組裝、進口和/或使用的基于長期演進技術(LTE)的電信設備(涉及基站和用戶站)必須遵守技術要求。LTE基站技術要求在本法規(guī)附錄1中規(guī)定,LTE用戶站技術要求在附錄2中規(guī)定。 ?附錄1和附錄2中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的合格評定依照法律法規(guī)通過測試執(zhí)行 ?此外,基于LTE技術標準的電信設備應符合以下本地內容要求(LCR): 1.基站最低30% 2.用戶站最低20% ?工作波段2100 MHz、1800 MHz、900 MHz和800 MHz 的基于LTE技術標準的電信設備本地內容要求(LCR),自2017年1月1日起,工作波段2013 MHz的基于LTE技術標準的電信設備本地內容要求(LCR),自2019年1月1日起,改為: 1.基站最低40% 2.用戶站最低20%。 |
| 7. | 目的和理由:1.確保電信信息網絡的互通性、互操作性和安全性 2.避免電信設備之間的互相干擾 3.保護國家利益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2015/07/07 擬生效日期: 2015/07/07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之后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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