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阿根廷 |
| 2. | 負責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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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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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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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標題:葡萄酒產(chǎn)品-汽酒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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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簡述:以下 的信息根據(jù) 阿根廷 代表團的要求分發(fā)。 修改關于汽酒鑒定(參考G/TBT/N/ARG/93的通知)的第C.1/2003決定(決議)的附錄1的內(nèi)容。 2003年8月29日發(fā)布的G/TBT/N/ARG/130通知中的第6項和第7項的內(nèi)容由如下內(nèi)容代蘀(法文為準) 6.內(nèi)容:修改關于汽酒鑒定(參考G/TBT/N/ARG/93的通知)的第C.1/2003決定(決議)的附錄1的內(nèi)容。第C.1/2003號決定(決議)的附錄1 第XI點(制造年份)的內(nèi)容由以下內(nèi)容代蘀:XI-制造年份:只有該產(chǎn)品使用了至少85%是從當年收割的葡萄釀制的酒,制造年份才能標在標簽上,其中該產(chǎn)品并不包括包含在桶裝酒或速釀酒里面的產(chǎn)品。標簽上的年份必須標在“收割期”之后。制造商聲明的年份必須和獲得對所申請制造的汽酒/香檳/其他酒所進行的鑒定分析和證明的年份是同一年, 收割年份才能被授權標注(第C.1/2003號決定批準的表格)。第C.1/2003號決定批準的表格同樣適用。 7. 目的與理由是針對必要時的情況,包括緊急問題:根據(jù)國際標準,在為成品做準備之前,汽酒產(chǎn)品的制造年份是和葡萄的收割年份相關的。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
| 7. | 目的和理由: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擬生效日期: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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