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歐盟 |
| 2. | 負責機構:歐盟委員會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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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49種殺蟲劑活性物質
ICS:[{"uid":"65.100"}] HS:[{"uid":"3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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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標題:關于不將某些活性物質包括在理事會指令91/414/EEC的附件I中,并撤回對含有這些物質的植物保護產品授權的委員會決議草案頁數:7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本決議草案規(guī)定了在其附件中列出的物質不包括在共同體肯定列表中,而且成員國必須最遲不遲于2010年12月31日撤回對含有這些物質的植物保護產品的授權。本決議草案僅涉及這些物質投放市場,而對共同體和國家關于殺蟲劑殘留物的最高農殘量標準(MRLs)無影響。 |
| 7. | 目的和理由:為了保護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關于植物保護產品投放市場的指令91/414/EEC設立了一個植物保護產品授權和投放市場的協調框架。 該指令的第8條第(2)款規(guī)定了一項在12年期間逐步對市場上的植物保護產品所含活性物質進行審查的程序。審查后將評定結果有利的物質包括在該指令的附件I中。 在本委員會決議草案附件中列出的物質是該工作程序第三階段所覆蓋的物質。 本委員會決議草案附件中列出的物質的通報人通知委員會,他們自愿撤回對這些活性物質的證明。因而,這些活性物質應當不包括在指令91/414/EEC的附件I 中。然而,該程序允許通報人提出新的申請,只需提交針對導致采用該不包括決議的特定問題所必需的補充數據。 依照指令91/414/EEC的第4(6)條規(guī)定,成員國允許處理、貯存、投放市場和使用含有這些物質的植物保護產品現有存貨的寬限期應當最遲于2011年12月31日終止。 |
| 8. | 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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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批準日期:
2008/10初 擬生效日期: 最遲不遲于2010年12月31日,成員國必須撤回所有對含有附件中列出的物質的植物保護產品現有的授權。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日期起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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