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qū) |
| 2. | 負責機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臺灣臺北市中正區(qū)濟南路一段4號,郵編:100 電話: +(886-2) 2343-1771 傳真: +(886-2) 2392-2402 電子郵箱: ashley.li@bsmi.gov.tw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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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4809.90.10.00.4; 4811.90.00.10.0; 4811.90.00.20.8; 4811.90.00.90.3; 4816.90.10.00.5; 4821.10.00.00.7; 4821.90.00.00.0; 4823.90.00.10.6; 4823.90.00.20.4; 4823.90.00.31.1; 4823.90.00.39.3; 4823.90.00.90.9; 4908.10.00.00.3; 4908.90.00.00.6;成卷(寬度大于36cm)或成張(正方形或長方形(一邊大于36cm,另一邊大于15cm))、未折疊的復寫紙(包括油印模板或膠印版用涂布或浸漬紙),無論是否打?。ú话ㄗ陨韽蛯懠垼℉S 480990);其他經涂布、浸漬、覆蓋、表面著色、表面裝飾或印刷的任何尺寸的紙、紙板、纖維素絮紙及纖維素纖維網紙,成卷或成張(正方形或長方形)(不包括品目4803、4809、4810和4818中所列的商品以及子品目4811.10至4811.60中所列的商品);復印用紙或復寫紙,成卷(寬度小于等于36 cm)或成張(正方形或長方形(任何一個邊長均不大于36 cm),未折疊,或切割成正方形或長方形以外的形狀,不論是否裝盒,以及膠版紙不包括自身復寫紙)(HS 481190);紙或紙板制的各種標簽,無論是否是印制(HS 4821);寬度<=36cm的條狀或卷狀、矩形或方形的,且展開狀態(tài)下任何一個邊都不大于36cm的紙、紙板、纖維素絮紙或纖維素纖維網,或切成非矩形或方形的紙、紙板、纖維素絮紙或纖維素纖維網,以及紙漿、紙、纖維素絮紙或纖維素纖維網制品(未另作說明)(HS 482390); 轉印貼花紙(移畫印花法用圖案紙)(HS 4908)
ICS:[{"uid":"85"}] HS:[{"uid":"4809"},{"uid":"4811"},{"uid":"4821"},{"uid":"4823"},{"uid":"4908"}] |
| 5. |
通報標題:熱敏紙法定檢查要求修訂提案頁數:3/3 使用語言:英語/中文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 為了避免在清關過程中出現錯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建議將目前公布的12個C.C.C.規(guī)范修改為參考C.C.C.規(guī)范,并在檢驗范圍不變的情況下更新檢驗標準,以通過最新版本檢驗標準。 擬議修訂計劃于公布之日起生效。 無論是國產還是國外進口熱敏紙,在離開生產場所或海關前必須符合驗驗要求。 |
| 7. | 目的和理由:防止欺詐行為,保護消費者 |
| 8. | 相關文件: 商品檢驗法; CNS 15447: 2019; 文具用品標簽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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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日起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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