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歐盟 |
| 2. | 負責機構:歐盟委員會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
| 4. | 覆蓋的產品:烈酒;酒精飲料(ICS 67.160.10)。
ICS:[{"uid":"67.160.10"}] HS:[{"uid":"2208"}] |
| 5. |
通報標題:歐盟委員會授權法規(guī)草案,修訂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guī)(EU) 2019/787關于用烈酒與一種或多種食品組合制得的烈酒標簽頁數:4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 本法規(guī)規(guī)定如果是一種烈酒與一種或多種食品組合而成的烈酒,有義務在同一視野內用一個復合術語標明烈酒的法定名稱。 |
| 7. | 目的和理由:法規(guī)(EU)2019/787于2019年5月17日公布,其大部分標簽和生產規(guī)定將于2021年5月25日起適用。法規(guī)不要求通過將酒精飲料類別或地理標志與其它食品組合而獲得的酒精飲料的法定名稱應出現在與描述該組合的復合術語相同的視野中。本法案旨在規(guī)定此類酒精飲料的標簽條件,要求其名稱與復合術語出現在同一視野中。事實上,如果沒有這樣的要求,由這種組合產生的酒精飲料的實際性質可能不清楚,標簽可能會使消費者相信復合術語是酒精飲料的實際名稱。在某些情況下,這可能會導致濫用酒精飲料(類別或地理標志)的聲譽,其法定名稱與一種或多種食品組合出現,而這些食品在生產中沒有按照法規(guī) (EU) 2019/787 附件I或相關產品規(guī)范使用,因為由此產生的酒精飲料會有不同的名稱。本授權法規(guī)自2021年5月25日起適用,即其規(guī)定開始適用的同一天。其它。 |
| 8. | 相關文件: 2019年4月17日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guī)(EU) 2019/787關于酒精飲料的定義、說明、展示和標簽,其他食品展示和標簽中酒精飲料名稱的使用,酒精飲料地理標志的保護,酒精飲料中乙醇和農業(yè)蒸餾液的使用,及撤銷法規(guī)(EC) No 110/2008 (OJ L 130, 17.5.2019, p. 1) 法規(guī)經文件G/TBT/N/EU/432/Rev.1通報WTO: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9R0787&from=EN |
| 9. |
擬批準日期:
2021年4月 擬生效日期: 在歐盟官方公報公布后3天(規(guī)定自2021年5月25日起適用)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之后3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