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限制硼酸進口
2004年起,印度政府要求所有進口的硼酸都必須與殺蟲劑有關,不論產品是否用作殺蟲劑或只是作為生產原料使用(例如,可以用于生產玻璃或陶瓷)。硼酸的大多數(shù)用途都是作為非殺蟲劑使用。硼酸的銷售商無法進口硼酸用于再銷售,因為他們無法獲得政府部門頒發(fā)的“無異議證書”(NOC)。無異議證書需要在申請進口許可之前向印度農業(yè)部的“中央殺蟲劑與登記委員”(CIB&RC)會申請。無異議證書的要求從2006年7月開始延長3年。硼酸的最終用戶在獲得向中央殺蟲劑與登記委員會頒發(fā)的進口許可后可以進口硼酸。但是,進口許可也包括噸數(shù)限制,超過限制數(shù)額的不得進口。同時,印度本國的提煉廠可以生產并銷售非殺蟲劑用途的硼酸,只要有記錄表明他們沒有將其銷售給殺蟲劑最終用戶即可。中方希望印度對此產品不采取進口許可證制度。
3.保質期要求
印度要求醫(yī)療器械和食品進口的時候,產品必須在其原有保質期時間的60%之內,該規(guī)定明顯有利于印度本國產品,而對進口產品造成了貿易歧視。
4.禁止進口中國玩具
2009年1月23日,印度商工部外貿總局發(fā)布2008財年第82號公告,宣布依據1992年印度《對外貿易法》第5章和第3(2)章規(guī)定,自即日起禁止進口海關稅號9501、9502和9503項下的中國玩具,禁期為6個月,直到發(fā)布下一個公告為止。2009年2月7日,印度商工部外貿總局向其下屬的各許可證管理局和印度海關各口岸專員發(fā)出第58號通知,對其第82號公告做了補充說明。該通知規(guī)定:“第82號公告項下禁止的中國玩具系指所有原產于中國的玩具,包括從第三國進口至印度,但屬于中國生產的玩具;裝運日早于第82號公告發(fā)布日期的中國玩具不在禁止之列,被視為允許進口?!?BR> 印度在其公告中未說明禁止進口中國玩具的原因。由于中國制造的玩具占印度玩具市場60%的份額,印度政府的上述做法已受到多方質疑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印度玩具產業(yè)。中國政府對印度的這種做法表示嚴正抗議。經過中方的不斷交涉,印度商工部于2009年3月2日發(fā)布第91號公告,對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第82號有關全面禁止進口中國產玩具的公告進行修訂,允許符合美國玩具安全標準或國際標準化組織標準的中國產玩具進口。該公告表明其全面禁止進口中國產玩具的態(tài)度有所松動,但中方同時注意到,印度玩具禁令及后來的標準要求僅專門針對中國產玩具,而對其他國家產的玩具的進口以及印度產玩具并無此項要求,因此,印方的相關做法仍然明顯違反WTO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中方將繼續(xù)與印方交涉磋商,要求印方取消該項玩具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