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澳大利亞政府針對類似玩具的新奇打火機發(fā)布為期18個月的禁令。2009年12月30日,澳大利亞政府發(fā)布了《2009消費者保護通告第25號》,在2009年12月301日的《特別公報》第S223條中提到類似玩具的新奇打火機。通告中描述,根據《1974年貿易慣例》第65C(5)條的規(guī)定,競爭政策和消費者事務部長宣布類似玩具的新奇打火機是不安全的商品。這些類似玩具的新奇打火機可能制成別具一格的的動物形狀、卡通人物形象、多彩繽紛,或作為典型的玩具小樣。這些打火機的設計對5歲以下的兒童來說特別具有吸引力,成年人一般難以將其視為打火機。因此,澳大利亞政府針對這些商品頒布了為期18個月的暫時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