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荷蘭 |
| 2. | 負責機構:社會事務與就業(yè)部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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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鑲木地板油,鑲木地板蠟和鑲木地板浸染劑,在法規(guī)草案第4.32a第六段中有所引述,該草案此條款中包含有一種有機揮發(fā)性物質。用于修復油漆作品、渀制的油漆作品的(油漆)產品,和在應用水性涂料產品之前處理上光油漆的油漆產品在第4.32a,d到f的第二段中有所引述。
ICS:[{"uid":"87.040"}] HS:[] |
| 5. |
通報標題:國家社會事務和就業(yè)秘書長J.F.Hoogervorst的法規(guī),No.ARBO/AMIL/…關于涉及到接觸易揮發(fā)性有機物質行為的工作環(huán)境修正法案頁數: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一方面,目前的法規(guī)草案將會是現在的關于涉及到接觸易揮發(fā)性有機物質行為的工作環(huán)境法案(1999年政府公報,No145,以及最近在2000政府公報中修正的,No171)的效力范圍擴展到包括鑲木地板油,鑲木地板蠟和鑲木地板浸染劑。另一方面,許多相同法規(guī)下的行為被排除在外,因為逐漸為人所知的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符合關于易揮發(fā)性有機物質的最大含量的法規(guī)中制定的要求的蘀代產品可以使用。 |
| 7. | 目的和理由:1999年(1999年政府公報,No145),一個關于工作環(huán)境法規(guī)的修正案中第一次規(guī)定了與僅能使用易 |
| 8. | 相關文件: -1999年2月15日關于蘀代易揮發(fā)性有機物質的責任的工作環(huán)境法令的修正法令(法案公告和105法令) -關于與易揮發(fā)性有機物質相接觸所涉及到的行為相關的工作環(huán)境法規(guī)修正案(1999年政府公報,245) -關于與易揮發(fā)性有機物質相接觸所涉及到的行為相關的工作環(huán)境法規(guī)修正案(2000年政府公報,171) |
| 9. |
擬批準日期:
2001/05/09 擬生效日期: 2001/05/10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1/05/06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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