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捷克共和國 |
| 2. | 負責機構(gòu):國家原子能安全辦公室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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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原子能材料,挑選的項目,電離放射源,用于原子能材料和放射性物質(zhì)的運輸和儲存的包裝配件。
ICS:[{"uid":"27.120"}] HS:[] |
| 5. |
通報標題:No 18/1997 Coll法案修正草案,關(guān)于原子能和電離放射的和平使用(原子法),以及對某些法案的修正。頁數(shù):53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法案規(guī)定了原子能使用和電離放射的方法,與原子能使用相關(guān)的活動以及與放射相關(guān)的活動的條件。 |
| 7. | 目的和理由:使捷克的立法與歐共體立法相一致,確保原子能安全和放射防護達到更高水平。 |
| 8. | 相關(guān)文件: No18/1997 Coll法案,歐洲委員會的96/29/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指令。 |
| 9. |
擬批準日期:
2001/12/31 擬生效日期: 2002/07/01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1/11/30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gòu)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gòu)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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