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荷蘭 |
| 2. | 負責機構:經濟事務部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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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與陸地采需機件、在地表水中工件的需業(yè)設備、管道和電纜相關的需業(yè)法令。
ICS:[{"uid":"73."}] HS:[] |
| 5. |
通報標題:需業(yè)法令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容簡述:該需業(yè)法令充實需業(yè)法案。該需業(yè)法令特別是制定與需物或地熱的探測和提取和物質儲藏相關的規(guī)則。還制定了此系列的與采需設備、管道和電纜相關的法規(guī)。對國內或外國制造的此類產品不加區(qū)別地強制采用相同的技術要求。因此,在第5章規(guī)定采需設備必須足夠強勁以抵擋被預期的風力、海浪和水流的沖擊及設備使用的所產生的沖擊力(第50款)。采需設備必須裝配反光板、鑒別標記、某些信號燈和通訊設備(第51和52款)。關于管道,第6章中規(guī)定它們必須受到保護,以防腐蝕和外力(第93款);就電纜而言,要求標出無損壞的字樣(第105款)。上述產 |
| 7. | 目的和理由:規(guī)定:在第6點中的要求或包含在TBT協(xié)議范圍內關于數(shù)量進口限制或相同效果的措施的產品,這些產品就被判 |
| 8. | 相關文件: 需業(yè)法令 |
| 9. |
擬批準日期:
2002/11/20 擬生效日期: 2003/01/01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2/11/18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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