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瑞典 |
| 2. | 負責機構:瑞典勞動環(huán)境管理局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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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箱桶、真空罐、低壓氣體容器、管道和裝有防護殼的工廠
ICS:[{"uid":"23.200"}] HS:[{"uid":"73"}] |
| 5. |
通報標題:某些容器、管道和工廠物品頁數(shù):18 使用語言:瑞典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該法令包括箱桶、真空罐、低壓氣體容器和管道的設計和制造。它還包括含有此類設備和根據(jù)壓力設備指令97/23/EC生產(chǎn)的壓力設備的用戶工廠的設計和安裝。一般要求是這些應當被設計、建造和安裝得足以確保滿意安全。下一個水平的要求是設備和工廠應執(zhí)行指令97/23/EC 的附錄I 的基本安全要求。此法令適用于真空罐和裝有危險物及容積超過1000升的低壓氣體容器,也適用于裝有危險物和容積超過5000升的箱桶,還適用于那些包括在指令97/23/EC中且分類于第I、II和III類的管道。它還適用于使用者自己裝配的包括上述設備或根據(jù)指令97/23/EC的第I、II和III類的壓力設備的工廠,以及,含有危險流體且數(shù)量超過關于主要事故災害控制指令96/82/EC的附錄 I第2欄規(guī)定的數(shù)量的工廠。最高水平要求是設計、建造和安裝的詳細審查應由被認可的第三方來執(zhí)行。該法令適用于真空罐和裝有危險物且容量超過5000升的低壓氣體容器,也適用于裝有危險物和容積超過10000升的箱罐,還適用于包括在指令97/23/EC中且分類于第 II和III類的管道。它還適用于使用者自行裝配的包括上述設備或根據(jù)指令97/23/EC分類于第 II 和III類的壓力容器的工廠,以及,包含危險流體且數(shù)量超過指令96/82/EC 附錄I 第3欄規(guī)定數(shù)量的工廠。最后,要求只有那些獲得第三方認證的公司才可以對未取消運作并且未制造非加壓的系統(tǒng)進行操作(如焊接管道)。 |
| 7. | 目的和理由:這些法令的目的是保留那些包括在AFS 1999:6之中但未包括在關于壓力設備的指令97/23/EC之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2003/09 擬生效日期: 2004/01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3/05/19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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