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日本 |
| 2. | 負責機構:衛(wèi)生,勞工福利省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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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藥品、準藥品、化妝品、醫(yī)療設備和血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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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通報標題:為執(zhí)行修訂的醫(yī)藥事務法和血液收集和獻血管理控制法所作通告的實施條例和規(guī)定的修正案。頁數: 使用語言: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為執(zhí)行修訂的醫(yī)藥事務法和血液收集和獻血管理控制法所作通告的實施條例和規(guī)定的修正案的背景和摘要如下:(1) 2003年7月修改“為執(zhí)行修訂的醫(yī)藥事務法和血液收集和獻血管理控制法所作通告的實施條例和規(guī)定(2002年7月頒布)”。(2) 摘要· 依照傳染病傳播的潛在危險的評定情況指定分類在“生物制品”或“特殊生物制品”中的各產品;· 制定用于醫(yī)藥、醫(yī)療設備和化妝品生產的生物材料的最低要求,以便確保其質量和安全。(包括關于器官/組織的原出/來源國的反芻動物原料收集標準,以便使瘋牛病傳染危險最小化);· 要求生物產品和等同于“生物制劑”的特殊生物產品的生產控制和質量保證符合良好行為規(guī)范(GMP)?!?要求特殊生物制品的制造商保留零售(包括批發(fā))和生產記錄不少于30年等等?!?要求將識別生物制品或特殊生物制品的標記直接貼在包裝/罐裝上,并且要求指明人血源出國以及包括人血在內的血液制品和特殊生物制品用的血液是如何捐獻(自愿捐獻或其它捐獻)的標記?!?制定周期性傳染病報告的內容和生物制品生產監(jiān)督員的標準。 |
| 7. | 目的和理由:改善措施確保生物制品安全,依照先進技術,以適應新生物學的發(fā)展,如基于細胞/組織的產品。 |
| 8. | 相關文件: 醫(yī)藥事物法和保障安全血液制品的可靠供應法。批準時,該執(zhí)行條例和通告將刊登于"KAMPO"(官方公報) 。 |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3/04/30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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