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韓國 |
| 2. | 負責機構:衛(wèi)生與福利部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
| 4. | 覆蓋的產品:藥品
ICS:[{"uid":"11.120.10"}] HS:[{"uid":"30"}] |
| 5. |
通報標題:醫(yī)藥事務法案部頒法令修正草案。頁數(shù):28頁 使用語言:韓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當申請生物制品等的批準時,應提交證明其安全和有效的檢驗數(shù)據。 –當申請對不注冊藥品之藥片、膠囊、栓劑批準,該藥品是處方藥時,必須提交其生物學等價實驗記錄。 –根據進口藥用原材料報告指南,所有在原產國的現(xiàn)場檢查費用由進口商負擔。 –加強對藥品等質量保證機構的責任和遵守(義務)的要求。 –對于必須服從韓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復檢要求的藥品,要求生產商(或進口商)提交臨床實驗協(xié)議和年度監(jiān)督進展報告。 –對有缺陷的藥品,生產商和進口商有責任執(zhí)行自愿召回制度。 –授權韓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委員對藥品的特殊包裝制定規(guī)定,以防止由兒童引起的藥品相關事故。 –要求生產商(或進口商)生產(或進口)和供應除大包裝外的小包裝藥品,象由韓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委員規(guī)定的除大包裝以外的藥品那樣。 –針對某些生產商以開發(fā)新產品為目的購買其它生產商生產的藥品將制定法律基礎。 –對生物物質,有關生產和銷售的相應法規(guī)將單獨制定。 –藥品批發(fā)商和零售商有義務報告他們發(fā)覺的未經許可或非法的產品,不過當查明他們與該責任無關時,對其法律處罰將按法規(guī)予以減輕或免于處罰。 –允許藥品批發(fā)商(在開處方與配藥政策分開的初期)銷售打開包裝藥品的規(guī)定已被刪除。 –對單獨由韓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委員指定的藥品,添加劑名稱將由生產商清楚地標明在外包裝上,并對此增加必須的附加規(guī)定。 –對使用電子貨幣支付有關藥品服務費用將制定詳細規(guī)定。 |
| 7. | 目的和理由:改善國民健康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2004年7月 擬生效日期: 2004年7月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4/06/03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