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荷蘭 |
| 2. | 負責機構:運輸與公共建設工程部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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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機動車輛及其零部件
ICS:[{"uid":"43"}] HS:[{"uid":"87"}] |
| 5. |
通報標題:法令提案……修訂車輛條例連同一些關于商用車改善視野裝置方面的修訂。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容簡述:為便于重型商用車司機更好的觀察易受傷害的道路使用者,該法令將一些有關提供改善視野裝置的義務的修訂納入車輛條例。除了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野營廂式貨車之外,該義務的修訂適用于1997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使用的,最大允許質量超過3500千克的商用車的類型。駕駛位置在車右邊的商用車必須在車的左邊,而不是在右邊具有改善視野的裝置。 |
| 7. | 目的和理由:上述義務僅限于對1977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使用的車輛,因為在此日期之前投入使用的車輛上往往沒有合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2004/09/15 擬生效日期: 2004/11/01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4/07/28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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