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臺澎金馬單獨關(guān)稅區(qū) |
| 2. | 負責機構(gòu):經(jīng)濟事務(wù)部商務(wù)司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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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1.上裝(襯衫、套裝、運動夾克、短上衣、針織套衫、背心和寬松短衫),下裝(家常褲、裙子和女用裙褲)。2. 長衣服(女外套、外套、長連衣裙和禮服)。3.游泳衣、內(nèi)衣褲和睡衣。4.襪類、手帕、領(lǐng)帶、絲巾、手套和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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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通報標題:服飾和服裝的標簽標準修正案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2006年8月服飾和服裝的標簽標準已做出修訂,增補了一項標示制造商或進口商的電話號碼的要求,以便向消費者提供有關(guān)產(chǎn)品的必要信息。這項附加的標示信息要求以縫在衣服上的標簽或懸掛的標簽形式標示在產(chǎn)品的身體部位,或者標示在包裝物的里面或外面。另外,原產(chǎn)地標識應當以縫在衣服上的標簽形式標示,加上諸如纖維含量及注意事項,在某種意義上來講,這些標簽應當放在顯著的適當位置上,而且在洗滌后,所標示的信息不會被磨破或者消除。原產(chǎn)地和其它信息同樣也應當標示在服飾和服裝的外包裝上。 |
| 7. | 目的和理由:消費者信息 |
| 8. | 相關(guān)文件: 《商品標簽法》 |
| 9. |
擬批準日期:
2006/08/16 擬生效日期: 2007/08/16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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