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瑞士 |
| 2. | 負責機構:聯邦通訊局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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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電信設備:無線電設備和電信終端設備
ICS:[{"uid":"33."}] HS:[{"uid":"8525"},{"uid":"8526"},{"uid":"8527"},{"uid":"8528"}] |
| 5. |
通報標題:聯邦通訊局關于電信設施通信的法令(OOIT)頁數:2頁 使用語言:法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部分修訂聯邦通訊局關于電信設施通信的法令(OOIT)。本修正案涉及附件2的修訂。修訂附件2是由于依照歐洲郵電管理局/電信委員會(CEPT/ECC)的決議,采用了分配給道路交通和交通遠程信息處理(RTTT)的5805-5815兆赫的新頻帶,分配給超寬帶技術- UWB某些頻帶(3400-4800兆赫、4200-8500兆赫、4200-8500兆赫、30-12400兆赫,以及2200-8000兆赫)。下列無線電接口法規(guī)已經改進:在868.600-868.700兆赫頻帶的報警系統(tǒng)、在174-230兆赫頻帶的陸地數字音頻廣播系統(tǒng)(DAB)。新的無線電接口法規(guī)已經擬定了測風、氣象探測和氣象雷達領域的法規(guī)。關于在1785-1800兆赫頻帶的無線電麥克風的無線電接口法規(guī)已經精簡成唯一的一項無線電接口法規(guī)(簡化)。 |
| 7. | 目的和理由:考慮到新的無線電接口法規(guī)的公布、依照歐洲郵電管理局/電信委員會的決議采用新的無線電接口法規(guī),以及在各頻帶使用條件的變化,聯邦通訊局關于電信設施通信的法令(OOIT)附件2必須進行修訂。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 擬生效日期: 2007/10/01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7/09/20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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