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法國 |
| 2. | 負責機構:農業(yè)和漁業(yè)部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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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農業(yè)或林業(yè)用C1、C2 和 C3類(履帶拖拉機)及T4.3類(輪式低地隙拖拉機)拖拉機
ICS:[{"uid":"65.060.10"}] HS:[{"uid":"8701"}] |
| 5. |
通報標題:本法令修訂2007年7月30日關于2005年9月30日法令No. 2005-1236第8條涉及的1類農林用拖拉機國家型式批準的法令頁數:31頁 使用語言: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考慮到職業(yè)安全和這些車輛在法國上市,通報文件的目的是制定C1、C2、C3 和 T4.3類拖拉機的國家型式批準形式。文件授權國家農業(yè)和環(huán)境工程研究中心(CEMAGREF)執(zhí)行檢驗和測試及頒布國家型式批準決定。文件規(guī)定了申請型式批準必須附帶的資料內容。文件規(guī)定了技術合格評定標準,包括操作說明書標準,并提供了合格證明和合格標志的樣式。 |
| 7. | 目的和理由:C1、C2 和 C3類履帶拖拉機由于極低的滑動水平和強大的最小化土壤壓實因而能夠提供更強的牽引能力。因此適合極為困難的地形條件。使用此類拖拉機的主要危險:可能翻倒,特別是在陡坡上傾斜時;可接觸到駕駛位置;振動。<br> T4.3類輪式拖拉機因其低地隙增加了在陡坡上的穩(wěn)定性,因而成為主要用于山區(qū)的特殊拖拉機。此類拖拉機與T1(標準)和T2(窄履帶)類拖拉機之間的不同是,由于其設計特殊,通常專門要求一個適合駕駛員操作的空間。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2008/12/ 擬生效日期: 2010/01/01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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