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日本 |
| 2. | 負責(zé)機構(gòu):消費者廳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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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空調(diào)(限于綜合額定電機功耗3千瓦及以下的空調(diào),如果機組裝有電加熱裝置,則為綜合額定電機功耗5千瓦及以下的空調(diào),但不包括點式冷卻器和使用熱電元件的空調(diào));通風(fēng)機(僅限于具有螺旋槳形葉片的通風(fēng)機)
ICS:[{"uid":"91.140.30"}] HS:[{"uid":"8415"}] |
| 5. |
通報標題:電器和裝置質(zhì)量標簽條例的部分修訂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 電器和裝置質(zhì)量標簽條例的擬議部分修訂包括以下變更:(1)變更空調(diào)分類名稱的標簽類別。(2)應(yīng)使用JIS B 8615-1:2013(無管道空調(diào)和熱泵-性能測試和額定值)和JIS C 9612:2013(室內(nèi)空調(diào))來測量制冷和制熱能力以及制冷和制熱功耗。(3)將通風(fēng)機的氣流標簽從“立方米/分鐘單位”改為“立方米/小時單位”。 |
| 7. | 目的和理由:為消費者提供更準確的質(zhì)量信息供其選擇。 |
| 8. | 相關(guān)文件: 電器和裝置質(zhì)量標簽條例(2017年3月30日第6號消費者廳公告)https://www.caa.go.jp/policies/policy/representation/household_goods/law/law_06/ |
| 9. |
擬批準日期:
該修訂版在通過后將在《政府公報》“KANPO”上公布。 擬生效日期: 待定 該修訂版在通過后將在《政府公報》“KANPO”上公布。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之日起60天內(nèi)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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