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歐盟 |
| 2. | 負責機構(gòu):歐盟委員會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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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化妝品
ICS:[{"uid":"71.100.70"}] HS:[{"uid":"33"}] |
| 5. |
通報標題:歐盟委員會(EU)法規(guī)草案,修訂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guān)于化妝品中香精過敏原標簽的(EC)第1223/2009號法規(guī)頁數(shù):4頁;28頁 使用語言:英文;英文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 該措施草案建議,如果化妝品包裝上的額外香精過敏原在免洗型產(chǎn)品中的濃度超過0.001%,在沖洗型產(chǎn)品中的濃度超過0.01%,則在化妝品包裝上單獨貼上標簽。 該措施草案還對這些物質(zhì)的名稱作了一些更新和簡化。 所有措施均通過(EC)第1223/2009號法規(guī)附件三的修正案完成。 |
| 7. | 目的和理由:人類健康或安全保護 |
| 8. | 相關(guān)文件: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9年11月30日關(guān)于化妝品的(EC)第1223/2009號法規(guī)(OJ L 342, 22.12.2009, p.59209)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15977955828&uri=CELEX:32009R1223 |
| 9. |
擬批準日期:
2023年上半年 擬生效日期: 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3年后】在歐盟官方刊物上發(fā)表之日起20天內(nèi),含有該物質(zhì)/這些物質(zhì)且不符合限制的化妝品不得投放歐盟市場。 自【本法規(guī)生效之日起5年】起,含有該物質(zhì)/這些物質(zhì)且不符合限制條件的化妝品不得在歐盟市場上銷售。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之日起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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