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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信息平臺
當前位置:廣東省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信息平臺通報與召回SPS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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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
G/SPS/N/THA/390
2021-05-05
21-3824
衛(wèi)生及植物衛(wèi)生措施委員會
通  報
1
1. 通報成員:泰國
2. 負責機構: 食品藥物管理局(泰國FDA)
3. 覆蓋的產品: 含大麻部分的食品
4. 可能受影響的地區(qū)或國家:
[X] 所有貿易伙伴 [ ] 特定地區(qū)或國家
5. 通報標題:

根據B.E.2522食品法案發(fā)布的大眾衛(wèi)生部(MOPH)通報草案——"含大麻部分的食品"No. … B.E.…(....)。


頁數:3頁    使用語言:泰文    鏈接網址:
6. 內容簡述:    根據泰國皇家政府有關促進大麻經濟作物的政策,符合麻醉品委員會規(guī)定某些標準的某些大麻部分應豁免麻醉品法表V有關麻醉品分類的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制約。因此,該部分大麻可用于食品或其它行業(yè),但要求食品行業(yè)用大麻應遵守食品法,并根據食品一般用途使用。
    根據1979年(B.E. 2522)食品法案(B.E. 2522)第5條及6(1)、6(2)、6(4)、6(5)、6(6)、6(7)、6(8)、6(9)條及6(10)條,大眾衛(wèi)生部特發(fā)布通報(草案)如下:
第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應劃分為特別控制食品。
第2款——本通報中,以下術語定義如下:
    "大麻部分"系指許可證持有人在泰國獨家生產的大麻植物(大麻indica或大麻sativa L.)以下部分:
    皮、莖、纖維、枝和根;
    不含糖葉或花序的大麻葉;
    許可證持有人在泰國獨家生產的"大麻部分"系指大麻植物(大麻sativa L. subsp. sativa)以下部分:
    皮、莖、纖維、枝和根;
    不含糖葉或花序的大麻葉;
    "四氫大麻醇(THC)"系指 δ-9-四氫大麻酚(?9-THC);
    "包裝”系指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容器, 但不包括含有或包裹此類直接接觸容器的容器(如有)。
第3款——以下食品如含大麻或大麻部分,則不得生產、進口或出售:
    嬰幼兒食品;
    嬰幼兒配方奶;
    嬰幼兒營養(yǎng)品;
    大眾衛(wèi)生部規(guī)定的其它食品。
第4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應具備以下加工質量或標準:
    四氫大麻醇不應超過1.6毫克/包;
    大麻二醇不應超過1.41毫克/包;
    應采用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或更復雜的分析方法,急性以上(1)和(2)規(guī)定的物質分析;
    毒素不應超過MOPH有關含毒素食品通報規(guī)定的最大限量;
    化學污染物不應超過MOPH有關含污染物食品通報規(guī)定的最大限量;
    致病微生物應符合MOPH食品致病微生物相關質量或標準通報;
    MOPH有關某些特殊食品項通報規(guī)定的其它質量或標準應視情況而定。
第5款——生產含大麻或大麻部分食品的廠家應合法獲取大麻或大麻部分,并根據MOPH食品生產工藝、設備和儲存相關通報控制生產工藝。
     生產商應保持大麻及大麻部分庫存記錄。
第6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遵循MOPH有關食品添加劑通報的規(guī)定。
第7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包裝材料應遵循MOPH有關食品包裝通報的規(guī)定。
第8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標簽應遵循 MOPH食品包裝標簽通報的規(guī)定。此外, 某些食品項目應遵循 MOPH有關特殊食品項目標簽具體要求的通報, 具體視情況而定。
第9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標簽上應顯示以下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出一條"警告”信息,它位于一個方形或矩形文字框內,尺寸不小于1.5 mm。文字顏色應與文本框背景色成對比。文本框邊緣色應與標簽色成對比;
    標簽上應顯示"兒童、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禁服用”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如有不良反應,立即停止服用”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THC或CBD過敏者應注意過敏反應”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可引起困倦,避免開車或操縱重型設備”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每份包裝THC含量不足1.6 mgs”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日服用量應不超過2包” 的信息;
    "使用大麻”或"大麻具體部分”的信息應顯示在食品常用名附近或并入產品常用名;
    如大眾衛(wèi)生部規(guī)定了其它信息,應予顯示。
第10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營養(yǎng)聲明應遵循MOPH有關營養(yǎng)標簽的通報要求。
第1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健康聲明應遵循 MOPH有關健康聲明的通報要求。
第12款——本通報將于政府官方公報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另通過TBT通報發(fā)布。
7.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動物健康 [ ] 植物保護 [ ]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護人類免受動/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關國際標準?如有,指出標準:
[ ] 食品法典委員會(例如: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或相關文件的名稱或序號)

[ ] 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OIE)(例如:陸生或水生動物衛(wèi)生法典,章節(jié)號)

[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例如:ISPM N°)

[X] 無
該法規(guī)草案是否符合相關國際標準: [ ]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關文件及文件語種: 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關于食品含污染物標準; 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關于食品內病源微生物標準; 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關于食品添加劑; 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關于容器; 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關于生產加工、生產設備及食品儲存; 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
10.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公布日期:
待定
11. 擬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個月,及/或(年月日): 官方公報通知后當日 [ ] 貿易促進措施
12.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通報發(fā)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通報傳達日起30天
13.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X]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國家農業(yè)商品及食品標準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14.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X]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國家農業(yè)商品及食品標準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1
    根據泰國皇家政府有關促進大麻經濟作物的政策,符合麻醉品委員會規(guī)定某些標準的某些大麻部分應豁免麻醉品法表V有關麻醉品分類的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制約。因此,該部分大麻可用于食品或其它行業(yè),但要求食品行業(yè)用大麻應遵守食品法,并根據食品一般用途使用。
    根據1979年(B.E. 2522)食品法案(B.E. 2522)第5條及6(1)、6(2)、6(4)、6(5)、6(6)、6(7)、6(8)、6(9)條及6(10)條,大眾衛(wèi)生部特發(fā)布通報(草案)如下:
第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應劃分為特別控制食品。
第2款——本通報中,以下術語定義如下:
    "大麻部分"系指許可證持有人在泰國獨家生產的大麻植物(大麻indica或大麻sativa L.)以下部分:
    皮、莖、纖維、枝和根;
    不含糖葉或花序的大麻葉;
    許可證持有人在泰國獨家生產的"大麻部分"系指大麻植物(大麻sativa L. subsp. sativa)以下部分:
    皮、莖、纖維、枝和根;
    不含糖葉或花序的大麻葉;
    "四氫大麻醇(THC)"系指 δ-9-四氫大麻酚(?9-THC);
    "包裝”系指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容器, 但不包括含有或包裹此類直接接觸容器的容器(如有)。
第3款——以下食品如含大麻或大麻部分,則不得生產、進口或出售:
    嬰幼兒食品;
    嬰幼兒配方奶;
    嬰幼兒營養(yǎng)品;
    大眾衛(wèi)生部規(guī)定的其它食品。
第4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應具備以下加工質量或標準:
    四氫大麻醇不應超過1.6毫克/包;
    大麻二醇不應超過1.41毫克/包;
    應采用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或更復雜的分析方法,急性以上(1)和(2)規(guī)定的物質分析;
    毒素不應超過MOPH有關含毒素食品通報規(guī)定的最大限量;
    化學污染物不應超過MOPH有關含污染物食品通報規(guī)定的最大限量;
    致病微生物應符合MOPH食品致病微生物相關質量或標準通報;
    MOPH有關某些特殊食品項通報規(guī)定的其它質量或標準應視情況而定。
第5款——生產含大麻或大麻部分食品的廠家應合法獲取大麻或大麻部分,并根據MOPH食品生產工藝、設備和儲存相關通報控制生產工藝。
     生產商應保持大麻及大麻部分庫存記錄。
第6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遵循MOPH有關食品添加劑通報的規(guī)定。
第7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包裝材料應遵循MOPH有關食品包裝通報的規(guī)定。
第8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標簽應遵循 MOPH食品包裝標簽通報的規(guī)定。此外, 某些食品項目應遵循 MOPH有關特殊食品項目標簽具體要求的通報, 具體視情況而定。
第9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標簽上應顯示以下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出一條"警告”信息,它位于一個方形或矩形文字框內,尺寸不小于1.5 mm。文字顏色應與文本框背景色成對比。文本框邊緣色應與標簽色成對比;
    標簽上應顯示"兒童、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禁服用”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如有不良反應,立即停止服用”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THC或CBD過敏者應注意過敏反應”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可引起困倦,避免開車或操縱重型設備”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每份包裝THC含量不足1.6 mgs”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日服用量應不超過2包” 的信息;
    "使用大麻”或"大麻具體部分”的信息應顯示在食品常用名附近或并入產品常用名;
    如大眾衛(wèi)生部規(guī)定了其它信息,應予顯示。
第10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營養(yǎng)聲明應遵循MOPH有關營養(yǎng)標簽的通報要求。
第1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健康聲明應遵循 MOPH有關健康聲明的通報要求。
第12款——本通報將于政府官方公報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另通過TBT通報發(fā)布。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X]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國家農業(yè)商品及食品標準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X]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國家農業(yè)商品及食品標準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1
    根據泰國皇家政府有關促進大麻經濟作物的政策,符合麻醉品委員會規(guī)定某些標準的某些大麻部分應豁免麻醉品法表V有關麻醉品分類的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制約。因此,該部分大麻可用于食品或其它行業(yè),但要求食品行業(yè)用大麻應遵守食品法,并根據食品一般用途使用。
    根據1979年(B.E. 2522)食品法案(B.E. 2522)第5條及6(1)、6(2)、6(4)、6(5)、6(6)、6(7)、6(8)、6(9)條及6(10)條,大眾衛(wèi)生部特發(fā)布通報(草案)如下:
第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應劃分為特別控制食品。
第2款——本通報中,以下術語定義如下:
    "大麻部分"系指許可證持有人在泰國獨家生產的大麻植物(大麻indica或大麻sativa L.)以下部分:
    皮、莖、纖維、枝和根;
    不含糖葉或花序的大麻葉;
    許可證持有人在泰國獨家生產的"大麻部分"系指大麻植物(大麻sativa L. subsp. sativa)以下部分:
    皮、莖、纖維、枝和根;
    不含糖葉或花序的大麻葉;
    "四氫大麻醇(THC)"系指 δ-9-四氫大麻酚(?9-THC);
    "包裝”系指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容器, 但不包括含有或包裹此類直接接觸容器的容器(如有)。
第3款——以下食品如含大麻或大麻部分,則不得生產、進口或出售:
    嬰幼兒食品;
    嬰幼兒配方奶;
    嬰幼兒營養(yǎng)品;
    大眾衛(wèi)生部規(guī)定的其它食品。
第4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應具備以下加工質量或標準:
    四氫大麻醇不應超過1.6毫克/包;
    大麻二醇不應超過1.41毫克/包;
    應采用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或更復雜的分析方法,急性以上(1)和(2)規(guī)定的物質分析;
    毒素不應超過MOPH有關含毒素食品通報規(guī)定的最大限量;
    化學污染物不應超過MOPH有關含污染物食品通報規(guī)定的最大限量;
    致病微生物應符合MOPH食品致病微生物相關質量或標準通報;
    MOPH有關某些特殊食品項通報規(guī)定的其它質量或標準應視情況而定。
第5款——生產含大麻或大麻部分食品的廠家應合法獲取大麻或大麻部分,并根據MOPH食品生產工藝、設備和儲存相關通報控制生產工藝。
     生產商應保持大麻及大麻部分庫存記錄。
第6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遵循MOPH有關食品添加劑通報的規(guī)定。
第7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包裝材料應遵循MOPH有關食品包裝通報的規(guī)定。
第8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標簽應遵循 MOPH食品包裝標簽通報的規(guī)定。此外, 某些食品項目應遵循 MOPH有關特殊食品項目標簽具體要求的通報, 具體視情況而定。
第9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標簽上應顯示以下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出一條"警告”信息,它位于一個方形或矩形文字框內,尺寸不小于1.5 mm。文字顏色應與文本框背景色成對比。文本框邊緣色應與標簽色成對比;
    標簽上應顯示"兒童、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禁服用”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如有不良反應,立即停止服用”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THC或CBD過敏者應注意過敏反應”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可引起困倦,避免開車或操縱重型設備”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每份包裝THC含量不足1.6 mgs”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日服用量應不超過2包” 的信息;
    "使用大麻”或"大麻具體部分”的信息應顯示在食品常用名附近或并入產品常用名;
    如大眾衛(wèi)生部規(guī)定了其它信息,應予顯示。
第10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營養(yǎng)聲明應遵循MOPH有關營養(yǎng)標簽的通報要求。
第1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健康聲明應遵循 MOPH有關健康聲明的通報要求。
第12款——本通報將于政府官方公報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另通過TBT通報發(fā)布。
1
1. 通報成員:泰國
2. 負責機構: 食品藥物管理局(泰國FDA)
3. 覆蓋的產品: 含大麻部分的食品
4. 可能受影響的地區(qū)或國家:
[X] 所有貿易伙伴 [ ] 特定地區(qū)或國家
5. 通報標題:

根據B.E.2522食品法案發(fā)布的大眾衛(wèi)生部(MOPH)通報草案——"含大麻部分的食品"No. … B.E.…(....)。


頁數:3頁    使用語言:泰文    鏈接網址:
6. 內容簡述:    根據泰國皇家政府有關促進大麻經濟作物的政策,符合麻醉品委員會規(guī)定某些標準的某些大麻部分應豁免麻醉品法表V有關麻醉品分類的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制約。因此,該部分大麻可用于食品或其它行業(yè),但要求食品行業(yè)用大麻應遵守食品法,并根據食品一般用途使用。
    根據1979年(B.E. 2522)食品法案(B.E. 2522)第5條及6(1)、6(2)、6(4)、6(5)、6(6)、6(7)、6(8)、6(9)條及6(10)條,大眾衛(wèi)生部特發(fā)布通報(草案)如下:
第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應劃分為特別控制食品。
第2款——本通報中,以下術語定義如下:
    "大麻部分"系指許可證持有人在泰國獨家生產的大麻植物(大麻indica或大麻sativa L.)以下部分:
    皮、莖、纖維、枝和根;
    不含糖葉或花序的大麻葉;
    許可證持有人在泰國獨家生產的"大麻部分"系指大麻植物(大麻sativa L. subsp. sativa)以下部分:
    皮、莖、纖維、枝和根;
    不含糖葉或花序的大麻葉;
    "四氫大麻醇(THC)"系指 δ-9-四氫大麻酚(?9-THC);
    "包裝”系指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容器, 但不包括含有或包裹此類直接接觸容器的容器(如有)。
第3款——以下食品如含大麻或大麻部分,則不得生產、進口或出售:
    嬰幼兒食品;
    嬰幼兒配方奶;
    嬰幼兒營養(yǎng)品;
    大眾衛(wèi)生部規(guī)定的其它食品。
第4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應具備以下加工質量或標準:
    四氫大麻醇不應超過1.6毫克/包;
    大麻二醇不應超過1.41毫克/包;
    應采用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或更復雜的分析方法,急性以上(1)和(2)規(guī)定的物質分析;
    毒素不應超過MOPH有關含毒素食品通報規(guī)定的最大限量;
    化學污染物不應超過MOPH有關含污染物食品通報規(guī)定的最大限量;
    致病微生物應符合MOPH食品致病微生物相關質量或標準通報;
    MOPH有關某些特殊食品項通報規(guī)定的其它質量或標準應視情況而定。
第5款——生產含大麻或大麻部分食品的廠家應合法獲取大麻或大麻部分,并根據MOPH食品生產工藝、設備和儲存相關通報控制生產工藝。
     生產商應保持大麻及大麻部分庫存記錄。
第6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遵循MOPH有關食品添加劑通報的規(guī)定。
第7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包裝材料應遵循MOPH有關食品包裝通報的規(guī)定。
第8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標簽應遵循 MOPH食品包裝標簽通報的規(guī)定。此外, 某些食品項目應遵循 MOPH有關特殊食品項目標簽具體要求的通報, 具體視情況而定。
第9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標簽上應顯示以下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出一條"警告”信息,它位于一個方形或矩形文字框內,尺寸不小于1.5 mm。文字顏色應與文本框背景色成對比。文本框邊緣色應與標簽色成對比;
    標簽上應顯示"兒童、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禁服用”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如有不良反應,立即停止服用”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THC或CBD過敏者應注意過敏反應”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可引起困倦,避免開車或操縱重型設備”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每份包裝THC含量不足1.6 mgs”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日服用量應不超過2包” 的信息;
    "使用大麻”或"大麻具體部分”的信息應顯示在食品常用名附近或并入產品常用名;
    如大眾衛(wèi)生部規(guī)定了其它信息,應予顯示。
第10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營養(yǎng)聲明應遵循MOPH有關營養(yǎng)標簽的通報要求。
第1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健康聲明應遵循 MOPH有關健康聲明的通報要求。
第12款——本通報將于政府官方公報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另通過TBT通報發(fā)布。
7.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動物健康 [ ] 植物保護 [ ]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護人類免受動/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緊急事件的性質及采取緊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關國際標準?如有,指出標準:
[ ] 食品法典委員會(例如: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或相關文件的名稱或序號)

[ ] 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OIE)(例如:陸生或水生動物衛(wèi)生法典,章節(jié)號)

[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例如:ISPM N°)

[X] 無
該法規(guī)草案是否符合相關國際標準: [ ] 是 [ ] 否
10. 可提供的相關文件及文件語種: 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關于食品含污染物標準; 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關于食品內病源微生物標準; 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關于食品添加劑; 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關于容器; 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關于生產加工、生產設備及食品儲存; 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
11.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公布日期:
待定
12. 擬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個月,及/或(年月日): 官方公報通知后當日 [ ] 貿易促進措施
13.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通報發(fā)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通報傳達日起30天
14.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X]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國家農業(yè)商品及食品標準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15.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X]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國家農業(yè)商品及食品標準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1
應泰國代表團的要求, 發(fā)送2021-05-05如下信息:
通報標題:根據B.E.2522食品法案發(fā)布的大眾衛(wèi)生部(MOPH)通報草案——"含大麻部分的食品"No. … B.E.…(....)。
內容簡述:
    根據泰國皇家政府有關促進大麻經濟作物的政策,符合麻醉品委員會規(guī)定某些標準的某些大麻部分應豁免麻醉品法表V有關麻醉品分類的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制約。因此,該部分大麻可用于食品或其它行業(yè),但要求食品行業(yè)用大麻應遵守食品法,并根據食品一般用途使用。
    根據1979年(B.E. 2522)食品法案(B.E. 2522)第5條及6(1)、6(2)、6(4)、6(5)、6(6)、6(7)、6(8)、6(9)條及6(10)條,大眾衛(wèi)生部特發(fā)布通報(草案)如下:
第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應劃分為特別控制食品。
第2款——本通報中,以下術語定義如下:
    "大麻部分"系指許可證持有人在泰國獨家生產的大麻植物(大麻indica或大麻sativa L.)以下部分:
    皮、莖、纖維、枝和根;
    不含糖葉或花序的大麻葉;
    許可證持有人在泰國獨家生產的"大麻部分"系指大麻植物(大麻sativa L. subsp. sativa)以下部分:
    皮、莖、纖維、枝和根;
    不含糖葉或花序的大麻葉;
    "四氫大麻醇(THC)"系指 δ-9-四氫大麻酚(?9-THC);
    "包裝”系指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容器, 但不包括含有或包裹此類直接接觸容器的容器(如有)。
第3款——以下食品如含大麻或大麻部分,則不得生產、進口或出售:
    嬰幼兒食品;
    嬰幼兒配方奶;
    嬰幼兒營養(yǎng)品;
    大眾衛(wèi)生部規(guī)定的其它食品。
第4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應具備以下加工質量或標準:
    四氫大麻醇不應超過1.6毫克/包;
    大麻二醇不應超過1.41毫克/包;
    應采用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或更復雜的分析方法,急性以上(1)和(2)規(guī)定的物質分析;
    毒素不應超過MOPH有關含毒素食品通報規(guī)定的最大限量;
    化學污染物不應超過MOPH有關含污染物食品通報規(guī)定的最大限量;
    致病微生物應符合MOPH食品致病微生物相關質量或標準通報;
    MOPH有關某些特殊食品項通報規(guī)定的其它質量或標準應視情況而定。
第5款——生產含大麻或大麻部分食品的廠家應合法獲取大麻或大麻部分,并根據MOPH食品生產工藝、設備和儲存相關通報控制生產工藝。
     生產商應保持大麻及大麻部分庫存記錄。
第6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遵循MOPH有關食品添加劑通報的規(guī)定。
第7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包裝材料應遵循MOPH有關食品包裝通報的規(guī)定。
第8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標簽應遵循 MOPH食品包裝標簽通報的規(guī)定。此外, 某些食品項目應遵循 MOPH有關特殊食品項目標簽具體要求的通報, 具體視情況而定。
第9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標簽上應顯示以下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出一條"警告”信息,它位于一個方形或矩形文字框內,尺寸不小于1.5 mm。文字顏色應與文本框背景色成對比。文本框邊緣色應與標簽色成對比;
    標簽上應顯示"兒童、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禁服用”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如有不良反應,立即停止服用”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THC或CBD過敏者應注意過敏反應”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可引起困倦,避免開車或操縱重型設備”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每份包裝THC含量不足1.6 mgs”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日服用量應不超過2包” 的信息;
    "使用大麻”或"大麻具體部分”的信息應顯示在食品常用名附近或并入產品常用名;
    如大眾衛(wèi)生部規(guī)定了其它信息,應予顯示。
第10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營養(yǎng)聲明應遵循MOPH有關營養(yǎng)標簽的通報要求。
第1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健康聲明應遵循 MOPH有關健康聲明的通報要求。
第12款——本通報將于政府官方公報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另通過TBT通報發(fā)布。
該補遺通報涉及:
評議期:(如補遺通知增加了以前通報措施涉及的產品及或可能受影響的成員范圍, 則應提供一個新的接收評議截止日期,通常至少為60天。 其它情況,如延長原定的最終評議期,則可以更改補遺通報內的評議期。)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X]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國家農業(yè)商品及食品標準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X]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國家農業(yè)商品及食品標準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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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泰國代表團的要求, 發(fā)送2021-05-05如下信息:
    根據泰國皇家政府有關促進大麻經濟作物的政策,符合麻醉品委員會規(guī)定某些標準的某些大麻部分應豁免麻醉品法表V有關麻醉品分類的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制約。因此,該部分大麻可用于食品或其它行業(yè),但要求食品行業(yè)用大麻應遵守食品法,并根據食品一般用途使用。
    根據1979年(B.E. 2522)食品法案(B.E. 2522)第5條及6(1)、6(2)、6(4)、6(5)、6(6)、6(7)、6(8)、6(9)條及6(10)條,大眾衛(wèi)生部特發(fā)布通報(草案)如下:
第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應劃分為特別控制食品。
第2款——本通報中,以下術語定義如下:
    "大麻部分"系指許可證持有人在泰國獨家生產的大麻植物(大麻indica或大麻sativa L.)以下部分:
    皮、莖、纖維、枝和根;
    不含糖葉或花序的大麻葉;
    許可證持有人在泰國獨家生產的"大麻部分"系指大麻植物(大麻sativa L. subsp. sativa)以下部分:
    皮、莖、纖維、枝和根;
    不含糖葉或花序的大麻葉;
    "四氫大麻醇(THC)"系指 δ-9-四氫大麻酚(?9-THC);
    "包裝”系指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容器, 但不包括含有或包裹此類直接接觸容器的容器(如有)。
第3款——以下食品如含大麻或大麻部分,則不得生產、進口或出售:
    嬰幼兒食品;
    嬰幼兒配方奶;
    嬰幼兒營養(yǎng)品;
    大眾衛(wèi)生部規(guī)定的其它食品。
第4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應具備以下加工質量或標準:
    四氫大麻醇不應超過1.6毫克/包;
    大麻二醇不應超過1.41毫克/包;
    應采用高效液相色譜法(HPLC)或更復雜的分析方法,急性以上(1)和(2)規(guī)定的物質分析;
    毒素不應超過MOPH有關含毒素食品通報規(guī)定的最大限量;
    化學污染物不應超過MOPH有關含污染物食品通報規(guī)定的最大限量;
    致病微生物應符合MOPH食品致病微生物相關質量或標準通報;
    MOPH有關某些特殊食品項通報規(guī)定的其它質量或標準應視情況而定。
第5款——生產含大麻或大麻部分食品的廠家應合法獲取大麻或大麻部分,并根據MOPH食品生產工藝、設備和儲存相關通報控制生產工藝。
     生產商應保持大麻及大麻部分庫存記錄。
第6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遵循MOPH有關食品添加劑通報的規(guī)定。
第7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使用的包裝材料應遵循MOPH有關食品包裝通報的規(guī)定。
第8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標簽應遵循 MOPH食品包裝標簽通報的規(guī)定。此外, 某些食品項目應遵循 MOPH有關特殊食品項目標簽具體要求的通報, 具體視情況而定。
第9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標簽上應顯示以下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出一條"警告”信息,它位于一個方形或矩形文字框內,尺寸不小于1.5 mm。文字顏色應與文本框背景色成對比。文本框邊緣色應與標簽色成對比;
    標簽上應顯示"兒童、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禁服用”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如有不良反應,立即停止服用”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THC或CBD過敏者應注意過敏反應”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可引起困倦,避免開車或操縱重型設備”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每份包裝THC含量不足1.6 mgs”的信息;
    標簽上應顯示"日服用量應不超過2包” 的信息;
    "使用大麻”或"大麻具體部分”的信息應顯示在食品常用名附近或并入產品常用名;
    如大眾衛(wèi)生部規(guī)定了其它信息,應予顯示。
第10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營養(yǎng)聲明應遵循MOPH有關營養(yǎng)標簽的通報要求。
第11款——含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健康聲明應遵循 MOPH有關健康聲明的通報要求。
第12款——本通報將于政府官方公報公布次日起生效。
    本大眾衛(wèi)生部通報另通過TBT通報發(fā)布。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X]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ACFS) (國家農業(yè)商品及食品標準局)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Tel: +(662) 561 4204 Fax: +(662) 561 4034 E-mail: spsthailand@gmail.com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通報原文:[{"filename":"THA390.docx","fileurl":"/uploadtbtsps/sps/20210505/THA39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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