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歐盟 |
| 2. | 負責機構:歐盟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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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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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特丁津(殺蟲劑活性物質); 殺蟲劑和其他農用化學品(ICS 65.100)。
ICS:[{"uid":"65.100.10"},{"uid":"65.100.01"},{"uid":"65.100"}] HS:[{"uid":"3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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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標題:歐盟委員會法規(guī)實施細則草案,修訂關于活性物質特丁津批準條件的法規(guī)實施細則(EU) No 540/2011和 (EU) No 820/2011頁數:5/5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 本歐盟委員會法規(guī)實施細則草案修訂活性物質特丁津的批準,為技術材料中 兩種毒理學相關雜質設定了修訂限值,并對該物質的使用速度和頻率進行了限制。歐盟 成員國應審查含有特丁津作為活性物質的植物保護產品的授權。對批準條件的修訂是基 于在歐盟根據法規(guī)(EC) No 1107/2009批準特丁津作為殺蟲劑活性物質使用時所需的確 認信息的評估。 本決議僅涉及該物質及含有該物質的植物保護產品的上市。 |
| 7. | 目的和理由:對于依照法規(guī)(EC) No 1107/2009(涉及植物保護產品上市)批準的活性物質,必須證明該物質對人類健康、動物健康或環(huán)境無害。法規(guī)第4條列出了必須遵守以便通過批準的標準(附錄II詳細說明)。根據對與所制造的技術材料規(guī)格相關的確認信息的評估,得出的結論是,應確定所制造的技術材料中撲滅津和西瑪津的修訂最高水平。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補充資料,并根據每年在同一田地以 850 g/ha的速度使用特丁津,EFSA還確定了在某些使用條件下嬰幼兒通過食物和飲用水接觸特丁津代謝物的風險。此外,在每年以最大850g/ha的速度施用特丁津的情況下,特丁津的兩種代謝物LM3和LM6預計在地下水中的含量都會超過0.75μg/L,因此需要進行消費者風險評估,但是,由于無法根據現有數據得出基于健康的參考值,因此無法進行消費者風險評估。因此,將特丁津的批準限制為每三年在同一田地上以最高850g/ha的速度使用一次是必要和適當的。還需要修改相關雜質撲滅津和西瑪津的最大含量(最高為9g/kg)?,F有授權需要相應調整。歐盟成員國必須確保投放市場的特丁津和含有特丁津的植物保護產品符合本委員會實施細則草案引入的經修訂的批準條件;保護人類健康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健康;保護環(huán)境。 |
| 8. | 相關文件: ?2009年10月21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guī)(EC) No 1107/2009關于植物保護產品上市及撤銷理事會指令79/117/EEC 和 91/414/EEC: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AUTO/?uri=CELEX:32009R1107&qid=1590756186915&rid=1 ?2011年5月25日歐盟委員會法規(guī)實施細則(EU) No 540/2011執(zhí)行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guī)(EC) No 1107/2009關于批準的活性物質清單(OJ L 153, 11.6.2011, p. 1–186):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AUTO/?uri=CELEX:32011R0540&qid=1590756246146&rid=1 ?2011年8月16日歐盟委員會法規(guī)實施細則 (EU) No 820/2011批準活性物質特丁津, 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植物保護產品上市的法規(guī)(EC) No 1107/2009,及修訂歐盟委員會法規(guī)實施細則(EU)540/2011和委員會決議2008/934 / EC的附件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1R0820&from=EN ?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2016年。根據確認數據,與成員國、申請人和EFSA就特丁津殺蟲劑風險評估進行磋商的結果技術報告。 EFSA支持出版物 2016:EN-919. 54 pp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epdf/10.2903/sp.efsa.2016.EN-919 ?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2019年。根據提交的確認數據,對活性物質特丁津的殺蟲劑風險評估的最新同業(yè)評審結論。EFSA 期刊 2019;17(9):5817, 21 pp.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epdf/10.2903/j.efsa.2019.5817c |
| 9. |
擬批準日期:
2021年2季度 擬生效日期: 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后20天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之后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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