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歐盟 |
| 2. | 負責機構:歐盟委員會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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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化妝品。洗漱用品(ICS 71.100.70)。
ICS:[{"uid":"71.100.70"}] HS:[{"uid":"3304"}] |
| 5. |
通報標題:歐盟委員會法規(guī)草案,修訂關于化妝品的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guī)(EC) No 1223/2009附件II和III頁數(shù):3/3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本委員會法規(guī)草案旨在通過將脫氧熊果苷添加到附件II的禁止物質(zhì)清單中,禁止脫氧熊果苷用于化妝品,考慮到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的意見。此外,提出在附件III中限制染發(fā)劑和仿曬產(chǎn)品中使用的二羥基丙酮的最大濃度。提出的最大濃度也是基于SCCS對該物質(zhì)的意見。 |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類健康安全。 |
| 8. | 相關文件: 2009年11月30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化妝品的法規(guī)(EC) No 1223/2009 (OJ L 342, 22.12.2009, p. 59 209)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15977955828&uri=CELEX:32009R1223 |
| 9. |
擬批準日期:
2021年2季度 擬生效日期: 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后20天。從[日期=本法規(guī)生效后6個月]起,含有二羥基丙酮且不符合限制條件的染發(fā)劑和仿曬產(chǎn)品不得在歐盟市場上銷售。從[日期=本法規(guī)生效后9個月]起,含有二羥基丙酮且不符合限制條件的染發(fā)劑和仿曬產(chǎn)品不得在歐盟市場上銷售。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之后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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