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越南 |
| 2. | 負責機構:信息和通信部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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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在水上移動業(yè)務頻段(國家無線電頻譜規(guī)劃規(guī)定的特定頻段)內使用12.5kHz和25kHz信道工作的VHF無線電接收機和發(fā)射機。符合QCVN要求的特定設備列表:用于海上移動服務的VHF電話設備(HS:8517.18.00;描述:用于電話和數字選擇呼叫(DSC)的VHF發(fā)射機,船上使用外部天線連接器)用于線路電話或線路電報的電氣設備,包括帶有無繩聽筒的線路電話機和用于電流載波線路系統(tǒng)或用于數字線路系統(tǒng)的電信設備;可視電話(HS 8517)。
ICS:[{"uid":"29.020"},{"uid":"33.160.20"}] HS:[{"uid":"8517.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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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標題:關于海上移動業(yè)務使用的甚高頻(VHF)無線電話的國家技術法規(guī)草案頁數:65 使用語言:越南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海上移動業(yè)務頻段(國家無線電頻譜規(guī)劃規(guī)定的特定頻段)使用12.5 kHz和25 kHz信道工作的VHF無線電接收機。 包括以下規(guī)定: 1.一般規(guī)定 2.技術要求 3. 法律要求 4. 組織和個人的義務 5. 實施 附件A(標準性):用于相鄰信道功率測量的測量接收機 附件B(標準性):IEC 61162-1命令的協議頻率集信息(FSI) 附件C(標準性):輻射測量 附件D(標準性):用于水上移動業(yè)務的VHF電話設備清單必須符合此QCVN的要求。 參考文獻 本國家技術法規(guī)旨在取代當前的國家技術標準(QCVN 52:2011/BTTTT“海上移動業(yè)務VHF無線電話國家技術法規(guī)”)。 |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類健康安全;質量要求。 |
| 8. | 相關文件: ?產品和貨物質量法案 ?標準與技術法規(guī)法案 ?2011年10月31日通知No.30/2011/TT-BTTTT規(guī)定了信息技術和通信部門的產品和貨物強制認證和聲明 ?2018年11月15日通知No.15/2018/TT-BTTTT修改和修訂通知No.30/2011/TT-BTTTT ?QCVN 52:2011/BTTTT“海上移動業(yè)務VHF無線電話國家技術法規(gu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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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批準日期:
2020/07/10 擬生效日期: 2021/07/01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之后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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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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