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瑞典 |
| 2. | 負責機構(gòu):瑞典交通署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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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出租車預訂中心的技術設備。用專用設備代替計價器的出租車必須隸屬于一個或多個預訂中心。預訂中心的技術設備必須收集、存儲和傳輸關于預訂、駕駛?cè)蝿蘸透犊钚畔?。技術設備必須與出租車的專用設備通信,最后,將稅收控制信息傳送給瑞典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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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通報標題:瑞典交通署關于出租車預訂中心技術設備的法規(guī)頁數(shù):48 使用語言:瑞典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 本法規(guī)提案包含預訂中心運營中使用的技術設備制造商要求。法規(guī)還包括設備要求。本提案還包含有關認證的規(guī)定。 |
| 7. | 目的和理由:本法規(guī)提案旨在闡明哪些要求適用于預訂中心的技術設備,以及哪些要求適用于技術設備制造商。 目的是使獲得授權(quán)的預訂中心擁有技術設備,以確保收集、存儲和披露信息的條件適合于維護傳輸信息的安全性。最后,法規(guī)旨在確??梢詫⒋鎯Φ男畔魉徒o瑞典稅務局,作為稅收控制的依據(jù)。 |
| 8. | 相關文件: ?技術法規(guī)提案草案和法律影響評估 |
| 9. |
擬批準日期:
未定 擬生效日期: 未定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之后9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gòu)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gòu)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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