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馬來西亞 |
| 2. | 負責機構(gòu):馬來西亞衛(wèi)生部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
| 4. | 覆蓋的產(chǎn)品:陶瓷或瓷制的餐具和廚房器具 (HS: 6911.10.000)和除陶瓷和瓷制之外的陶餐具、廚房器具(HS: 6912.00.000)
ICS:[{"uid":"67.250"},{"uid":"81.040.30"},{"uid":"81.060.20"},{"uid":"97.040.60"}] HS:[{"uid":"6911"},{"uid":"6912"}] |
| 5. |
通報標題:1985年的食品法規(guī),法規(guī)28:陶瓷器皿(3頁,英語和馬來西亞語)和打算在制備、包裝、儲存、輸送或接觸供人類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進口指南頁數(shù):6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1.1985年的食品法規(guī),法規(guī)28:陶瓷器皿。1985年的食品法規(guī),法規(guī)28規(guī)定了在制備、包裝、儲存、輸送或接觸供人類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要求。這包括: a.陶瓷器皿的定義,其成分和類別; b.根據(jù)馬來西亞標準(MS) ISO 6486-1,陶瓷器皿,與食品接觸的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鉛和鎘的溶出量的測試方法-第1部分:測試方法; c.在第十三一覽表的表I 中鉛和鎘的溶出量最大允許比例; d.在第十三一覽表的表II中規(guī)定的規(guī)范;以及 e.標簽要求。 2.打算在制備、包裝、儲存、輸送或接觸供人類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進口指南本指南概括了打算在制備、包裝、儲存、或接觸供人類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進口程序。進口到馬來西亞的每批陶瓷器皿應(yīng)當隨附由出口國主管部門(CA)發(fā)給的衛(wèi)生證明書。該衛(wèi)生證明書應(yīng)當包含下列證明條款或其類似的含義:茲證明上述托運的貨物無鉛和鎘溶出/包含不超過最大允許比例的鉛和鎘,符合馬來西亞1985年的食品法規(guī)的法規(guī)28(陶瓷器皿)規(guī)定的物理特性和標簽要求。 |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 |
| 8. | 相關(guān)文件: 1. 1985年的食品法規(guī),法規(guī)28(3頁,英語和馬來西亞語) 2. 打算在制備、包裝、儲存、輸送或接觸供人類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進口指南(6頁,英語) 3. MS ISO 6486-1,陶瓷器皿,與食品接觸的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鉛和鎘的溶出量-第1部分:測試方法(22頁,英語) 4. MS 1817,陶瓷器皿-規(guī)范(19頁,英語) |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日期起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gòu)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gòu)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