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智利 |
| 2. | 負責機構:電力與燃料委員會(SEC)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 2.9.2,[ ] 2.10.1,[X]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
| 4. | 覆蓋的產(chǎn)品:吸引兒童的便攜式燈具。
ICS:[{"uid":"29.140.99"},{"uid":"29.140.01"}] HS:[{"uid":"8513"}] |
| 5. |
通報標題:PE No. 5/27:2019,吸引兒童的便攜式燈具安全分析和/或檢測協(xié)議(PE No. 5/27:2019)頁數(shù):10 使用語言:西班牙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 通報的協(xié)議規(guī)定了電源電壓交流不超過250 V 50Hz的吸引兒童的便攜式燈具的認證程序和安全要求。包括所有類型的燈頭和燈。 本協(xié)議的范圍擴大到可拆卸燈罩上具有人或動物(真實或想象)、形象或縮放模型的二維圖形復制品的燈具。 |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類健康安全。 |
| 8. | 相關文件: ?IEC 60598-2-10:2003,燈具-第2-10部分:特殊要求-兒童便攜式燈具; 和IEC 60598-1:2001,燈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試驗; ?UNE-EN 60598-2-10:2004,燈具-第2-10部分:特殊要求-兒童便攜式燈具; ?經(jīng)濟發(fā)展和重建部法案No. 18.410/1985; ?經(jīng)濟發(fā)展和重建部最高法令No. 298/2005。 |
| 9. |
擬批準日期:
- 擬生效日期: -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之后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