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韓國 |
| 2. | 負責機構:國土交通部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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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機動車輛
ICS:[{"uid":"43."}] HS:[{"uid":"87"}] |
| 5. |
通報標題:“機動車輛管理法案實施規(guī)則”修正草案(韓語)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機動車輛管理法案(MVMA)實施規(guī)則將做出下列修訂: A.檢查在其中汽車蘀換部件已經(jīng)進行了性能和質(zhì)量認證測試的所有欺騙性或欺詐方式: a)謊報或虛假檢測的汽車蘀換部件削弱了對這些部件質(zhì)量和性能的可信度,邀請眾多消費者投訴。 b)政府檢測機構(韓國汽車測試研究院)將查證汽車蘀換部件的性能和質(zhì)量認證是否是以欺騙性或欺詐方式進行的。 c)關于汽車蘀換部件的可信度將提高,從而使得消費者更加積極的利用這些部件。 B.性能和質(zhì)量認證機構對于汽車蘀換部件的指定: a.對于汽車蘀換部件性能和質(zhì)量認證機構的指定將由國土交通部在經(jīng)認可的機構范圍內(nèi)指定,以確保最大限度的專業(yè)性和公信力。 b.對于汽車蘀換部件的性能和質(zhì)量認證機構所要求的指定標準將由國土交通部決定。 C.制定關于認證和標志的標準: a.關于認證和標志的標準將在指導原則的水平上提出,最合適和更詳細的標準和程序將通過出臺相關的通告進行調(diào)節(jié)。 |
| 7. | 目的和理由:為消費者提供減少汽車零部件維修成本的效益 |
| 8. | 相關文件: 其將作為國土交通部(MOLIT)通告2014-570文件通告。 |
| 9. |
擬批準日期:
2014/10/01(暫定) 擬生效日期: 2015/01/07(暫定)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日期起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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