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拉脫維亞 |
| 2. | 負責機構:衛(wèi)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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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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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電子煙設備;電子煙設備使用的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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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標題:煙草產(chǎn)品銷售、廣告和使用限制法修訂草案頁數(shù):1頁 使用語言:拉脫維亞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本法案草案澄清了法案目的,并把術語“吸煙”的含意擴大到使用電子煙設備。增加了新定義:“電子煙設備”和“電子煙設備使用的液體”。法案草案規(guī)定禁止銷售電子煙設備和電子煙設備使用的液體,除醫(yī)療產(chǎn)品以外。 |
| 7. | 目的和理由:目前,拉脫維亞沒有管轄銷售電子煙設備和電子煙設備使用的含尼古丁或不含尼古丁液體的法律法規(guī)。電子煙設備和電子煙設備使用的液體不是煙草產(chǎn)品。因此不受煙草產(chǎn)品銷售、廣告和使用限制法要求約束。為建立一個法律框架,必須修訂煙草產(chǎn)品銷售、廣告和使用限制法。禁止銷售電子煙設備和電子煙設備使用的液體基于以下考慮: 1.加入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以下稱公約)之后,拉脫維亞承諾采取措施減少煙草消費對公眾產(chǎn)生的有害影響,包括作為煙草一部分不可缺少的尼古丁。 2.電子煙設備的使用在增加,這破壞了戒煙。2011年,拉脫維亞20.2%(22.0%男,18.0%女)的13-15歲在校學生嘗試過電子煙。在過去的一個月中,9.1% 的在校學生 (10.3% 男,7.7% 女)吸了一天或幾天的電子煙。15-24歲年齡段男性和女性使用者的百分比分別從2010年的4.4%增長至2012年的32.4%,2010年的1.7%增長至2012年的11.4%。 3.如果使用電子煙,戒煙的機會很低,研究顯示使用電子煙的年輕人消費更多的煙草產(chǎn)品,戒煙的可能性更低。某些研究顯示其它人也有接觸有害物質(zhì)的危險(被動使用)。 4.缺少質(zhì)量標準和合格評定。結果是產(chǎn)品投入市場沒有任何安全使用證明。有證據(jù)證明某些產(chǎn)品包含一些其它化合物,如二甘醇(高毒性)、多種亞硝胺(煙草中發(fā)現(xiàn)的致癌物質(zhì))和其它有害化合物。 5.WHO的立場是目前無證據(jù)證明電子煙是安全的,沒有定義電子煙設備有助于戒煙的正當理由。根據(jù)2013年WHO的聲明,在關于電子煙的影響、安全和質(zhì)量的研究結果出來之前,不應使用電子煙。 6.聲稱電子煙產(chǎn)品比煙草產(chǎn)品更安全或健康,事實上模擬吸煙可以使曾經(jīng)吸煙的人復吸,而且吸引現(xiàn)在不吸煙的新消費者。 7. 2014年4月3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2014/40/EU允許成員國批準更嚴格的規(guī)定甚至禁止某些類別的產(chǎn)品。 |
| 8. | 相關文件: 1996年12月18日“煙草產(chǎn)品銷售、廣告和使用限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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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批準日期:
評議后決定 擬生效日期: -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14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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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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