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美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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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依據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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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述: 以下 2019 年 01 月 31 日 的信息根據 美國 代表團的要求分發(fā)。 標題:撞火槍托裝置 本法規(guī)于2019年3月26日生效。 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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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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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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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2019 年 01 月 31 日 的信息根據 美國 代表團的要求分發(fā)。
撞火槍托裝置
標題:撞火槍托裝置
部門:美國司法部酒精、煙草、槍支與爆炸物管理局(ATF)
措施:最終法規(guī)
摘要:司法部提出修訂酒精、煙草、槍支與爆炸物管理局(ATF)法規(guī),澄清撞火槍托-指“撞擊射擊”槍托、滑火裝置和某些具有類似特征的裝置(撞火槍托裝置)是國家槍支法案1934(NFA)和槍支管制法案1968(GCA)所定義的“機槍”,因為這種裝置允許半自動槍械的射擊者通過一次拉動扳機來啟動連續(xù)射擊周期。特別是,這些裝置通過自動或自我調節(jié)機構將半自動槍械轉換為機槍,該機構利用半自動槍械的反沖能量使扳機能夠重置并繼續(xù)發(fā)射,而無需由射手對扳機進行額外的物理操縱。因此,安裝有撞火槍托裝置的半自動槍械能夠通過扳機的單次拉動來產生自動射擊。除了有限的例外情況外,修訂的GCA規(guī)定任何人轉讓或擁有機槍都是非法的,除非它在法規(guī)生效之前合法擁有。本法規(guī)提案管轄的撞火槍托裝置在GCA生效日期之前并不存在,因此法規(guī)生效時將被禁止。因此,根據最終法規(guī),這些裝置的現有擁有者必須在法規(guī)生效日期之前銷毀這些裝置或將交給ATF辦公室。
本法規(guī)于2019年3月26日生效。
網址: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9/TBT/USA/19_0565_00_e.pdf